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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工傷保險
公務員首次
納入工傷保險
從2012年1月1日起,本市國家機關、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將與本市一類行業的其他用人單位一樣,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繳納工傷保險費,以降低公務員的職業風險。
此前,本市工傷保險制度不包括國家機關、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單位。新規定實現了本市各類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制度、待遇和標準的統一。
關鍵詞
法律責任
騙保最高罰
損失金額5倍
這次工傷政策的調整,對用人單位以及騙保行為增加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或醫療機構,拒絕或者未如實提供相關情況和證明材料,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傷醫療機構、康復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待遇或者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并處基金損失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市社會保險經辦與這些機構解除服務協議,5年之內不得與其簽訂服務協議。
對于用人單位克扣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給工傷職工或者其供養親屬工傷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通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支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有權依法向用人單位追償。
記者 趙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