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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詐騙亂象叢生 專家:對評選組織者監管缺乏

2011年08月17日10:41 | 中國發展門戶網 www.chinagate.cn | 給編輯寫信 字號:T|T
關鍵詞: 評選 亂象 詐騙團伙 中國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近年來,各種評選活動如雨后春筍,層出不窮。千奇百怪的名目,名不副實的評選組織者,在亂象叢生的評選背后,是不法分子設下的各種圈套,是“當選者”被騙走的大量錢財。隨著一些數額特別巨大的詐騙案件浮出水面,評選詐騙正引起各界廣泛關注。

評選詐騙惡果之一是引發人們對合法組織的不信任,對公益性活動,特別是對目前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中需要由公眾參與的活動產生懷疑、誤解甚至偏見。

揭穿評選詐騙騙局,有效杜絕此類違法行為,還社會一份安寧,本期“熱點追蹤”為您進行解讀。

1. 評選詐騙亂象叢生

“他們說自己是中國社會調查所的工作人員,還出示了紅頭文件,我就相信了。”王女士是河北省邢臺市隆堯縣山地農民合作社的一名成員。2010年2月,自稱“中國社會調查所”項目部業務主管的王某某聯系上王女士,聲稱在北京開會時就見過她。王某某向王女士透露,該所正在進行一項新型培訓,經過培訓就可獲“中國社會調查員證”。而此證“意義非凡”:擁有此證的農民有權去縣鄉各級部門進行調查,并受法律保護。王某某隨后又開出條件,要想拿到“中國社會調查員證”,每名合作社成員要交納培訓費4800元。動了心的王女士還向王某某表示培訓費用太高,負擔不起。讓王女士沒想到的是王某某很“通情達理”地迅速將費用降為3300元。于是,王女士等13人興沖沖地向王某某提供的銀行賬號打去了5萬元。

匯款之后,“中國社會調查所”真的在隆堯縣開了3次會,但3次會議沒有任何培訓的味道,“倒像是傳銷公司的產品推介會”,每次都是宣傳獲得“中國社會調查員證”的種種好處,再無其他。為了打消王女士等人的疑慮,王某某承諾將在5月1日為她們頒發證書,頒發地點為人民大會堂。

據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檢察院公訴處處長李凱介紹,2009年5月,“中國社會調查所”搜羅各行各業各種人的聯系方式,打電話通知相關人員“領證”。一旦有人表示感興趣,便以會務費或者資料費為名,實施詐騙。李凱說,“詐騙金額的高低取決于被害人是否參會、是否要獎牌,如果要,則收費高,如果不參會只要證書,收費會少些。”

在2009年7月至2010年4月不足10個月內,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盧某某、王某某等人“一手交錢一手領證”的評選騙局進行得相當順利,“中國社會調查所”編造“09年度感動中國十大藝術驕子”、“奇石行業研究員”、“藝術行業研究員”等20多個名目,從每個受害人那里騙得3000元至7000元金額不等,王女士只是其中之一。

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苗生明說:“這是傳統詐騙的一種新形態。這類行為從實質上說,評選本身就是假評,無標準、無過程、無評選人,做了承諾卻無法兌現,即使兌現也仍然是假的。”

“辦案人員估計,我們的錢只能追回一部分,全部追回不大可能。”2010年4月,以李某某、盧某某為首的多人詐騙團伙被抓獲后,王女士才意識到,花言巧語的背后原來是一起有組織、有預謀的詐騙案。

2. 監管缺乏騙子鉆空

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檢察院公訴二處檢察官王偉介紹,以李某某、盧某某為首的詐騙團伙編造“中國社會調查所”已認定的詐騙金額達100萬元,屬于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案。檢察院日前已向法院提起公訴。

近年來,從行業到地方評選活動層出不窮,名目繁多。在“真假難辨”的各類評選活動中,不法分子如何能夠順利地給受害人設圈套?相關專家表示,對評選組織者監管缺乏,使得騙子有了可乘之機。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我國社會組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各級民政部門,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只有經過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才能在社會上依法開展活動。未經登記卻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社會組織,應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

華中科技大學社會學系教授雷洪指出:“目前,政府對社會組織的管理制度不完善,社會管理欠缺。現實情況是,民政部門只管注冊、登記,公安只管接警后偵破,法院只管立案,其他部門幾乎都疏于管理。社會控制的難度大,社會成員行為的‘自由度’增大,建立非法組織、從事非法活動的可能性增大。”

分析騙子詐騙屢屢得手的原因,李凱認為有三個方面不容忽視:第一,選擇各行各業不是特別有名氣,但在當地小有名氣,且期望擴大影響的人作為詐騙對象;第二,掛著“中國社會調查所”等國字號招牌,獎項大多冠以“中國”、“全國”等噱頭大、頗具權威的名義,具有迷惑性;第三,給“當選者”寄去的光碟和資料制作精美,向“當選者”拋出諸如“申請國務院津貼”、“將書畫作品送至世博會展出”等虛假承諾誘人。

1996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控制評比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做出規定:全國性或行業性的各類評比活動(包括對企業的各種評比活動),一律不得向企事業和基層單位及個人收費或變相收費。《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也規定社會團體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借口評選向獲獎者索要錢財,無論是合法團體還是非法團體,都不符合規定。而受騙者卻懷著“名人心理”、“成功心理”,不經查證,直接危害就是被騙取大量的錢財。

“評選詐騙引發人們對合法組織的不信任,對公益性活動,特別是對目前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中需要由公眾參與的活動的懷疑、誤解甚至產生偏見。”雷洪如此評論。

評選詐騙的間接危害是影響了國家機關的聲譽。苗生明認為,更深遠的危害是破壞了國家正常的推選評優秩序,敗壞了社會風氣,破壞了市場經濟所要求的誠信原則,降低了社會調查的公信力,打破了人與人之間的相互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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