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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萬賠償金額被指過低
有網民認為,50萬賠償金額過低。署名“張起淮”博客文章表示,鐵路事故的賠償標準沒有反映實際生活水平的增長,也沒有體現動車乘客高消費、高支出,應得到高回報和高賠償的特點,更沒有與航空賠償標準、公路交通事故賠償標準、工傷事故等賠償標準相協調。此次賠償標準遠遠低于正常侵權的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明顯有失公平。
署名“呂恩相律師”的博客文章表示《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是行政法規,其法律效力低于作為法律的《侵權責任法》,而按《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如果都按城鎮戶口的標準,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合計為562504元,而不是《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第33條規定的15.2萬的限額。同時,隨著近年來火車票價格的上漲,意外傷害強制保險的保費也在隨之上漲,但是,遺憾的是火車票責任保險2萬元的賠償限額標準并沒有與目前的市場水平接軌。
必須查清事故責任
署名“劉鵬”的網民表示,一起牽動世人神經的動車事故,在原因尚沒有查明的情況下,相應賠償本不該操之過急。最起碼,賠償多少是與事故責任有著一定聯系的。事故是“雷擊”等單純的自然災難造成,還是鐵路部門失職導致,其賠償理應有所不同,后者顯然要多于甚至要成倍于前者。
署名“吳永麟”的博客文章表示,當前,社會大眾與遇難者家屬需要的是真相,死者安息,責任者得到應有的懲罰,這才是事件的根本。對于遇難者家屬來說,他們悲痛欲絕,他們更需要的是社會的尊重、關愛來療傷,然而,這個過早的(賠償)決定是否缺失應有的人本關懷?這是否對遇難者失去生命的藐視和極不尊重?(記者張松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