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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問題:在鞭炮問題上,該如何對待民意?
百姓有燃放的要求,這是一些地方一直未禁放,一些地方禁了多年又放開的最重要理由。《新京報(bào)》文章認(rèn)為,“也完全可以推定,它對共同體的存在來說,是必不可少的”。
遺憾的是,它的“推定”,并沒有任何根據(jù)。廣州等地多年一直禁放,但“共同體”并未有分崩離析之勢。倒是在那些未禁放的地方,因?yàn)閷Ρ夼诘膽B(tài)度不同而引發(fā)的矛盾和糾紛,已影響到兩個陣營的和諧——對一些人來說,鞭炮意味著過年氣氛;而對另外一些人(主要是老人、孩子),鞭炮卻是一種折磨。
也就是說,如果我們認(rèn)可燃放鞭炮是一種權(quán)利,那么,一些人實(shí)現(xiàn)這一權(quán)利,是以損害另一部分人為前提的。雖然尚不能由此得出鞭炮必須一律禁放的結(jié)論,但這至少提醒我們,在鞭炮燃放問題上,有關(guān)部門應(yīng)該審慎吸納“民意”,因?yàn)檫@不是一個“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問題,而是這樣一個問題:如果一部分人必須承受另一部分人的損害,那么,這種損害在多大程度上是正當(dāng)?shù)摹?/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