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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春節過后,鞭炮都是個熱門話題,今年更不例外。
之所以加個“更”字,是因為和往年相比,今年燃放鞭炮造成的損失格外大:兔年剛過20分鐘,沈陽皇朝萬鑫國際大廈即因燃放煙花而起火,最終這座152米高的大廈被燒通了天,損失30億元;來自公安部消防局的數字,2月2日零點到2月3日上午8點,全國共發生火災5945起;新華社報道,除夕零時至大年初一14時,北京市因燃放煙花爆竹致傷223人,死亡2人;2月7日《錢江晚報》報道,浙江淳安發生山林火災,6人遇難,惹禍的還是鞭炮……
兔年32小時火災近6000起 燃放煙花是主因
面對同樣的事實,不同的人得出不同的結論。有人認為“堅持禁燃煙花爆竹是有道理的”(2月6日南方網),有人則認為,對于燃放煙花爆竹,“時間、歷史本身就已經賦予了這一習俗以存在的足夠正當性。一種慣例,一種習俗,如果它已經存在了數百年,被人們普遍地遵守,且沒有造成顯著的傷害,那么,它的存在權利就是無可置疑的。也完全可以推定,它對共同體的存在來說,是必不可少的。若干人或者機構,不論基于任何理由,都不能取消它。任何取消它的企圖,要么基于理性的僭越,要么基于權力的僭越,都不具有道德和知識上的正當性”(2月6日《新京報》)。
觀點截然對立決定了,在鞭炮燃放問題上,無論是禁還是放,都會遭遇一些人“不合作”。這要求有關部門決策前要充分征詢各方意見,對燃放鞭炮利弊得失作出客觀評估。筆者擬以《新京報》觀點為“靶子”,對其中兩個關鍵問題進行探討。
第一個問題:燃放鞭炮的利弊得失。
《新京報》文章認為,“一種慣例,一種習俗,如果它已經存在了數百年,被人們普遍地遵守,且沒有造成顯著的傷害,那么,它的存在權利就是無可置疑的”。
“顯著的傷害”是一個主觀判斷。北京市一年炸死兩個人,炸瞎幾雙眼,在一些人看來或許算不上“顯著的傷害”,但如果我們放眼全國,把這些年被炸死的人、被炸瞎的眼睛數量統計一下,恐怕沒人還敢說傷害“不顯著”。而從之前央視大火到今年沈陽大火,我們已經看到鞭炮燃放造成了怎樣的經濟損失——在這樣的損失面前,如果有人一定堅持認為“傷害不顯著”,我也無話可說,問題的關鍵在于:即使這樣的傷害“不顯著”,它應該是我們承受的嗎?換句話說,我們承受這樣的代價,意義何在?
有人會說,燃放鞭炮“保持了風俗,讓過年更有氣氛”。好了,在鞭炮問題上,有關部門要考量的第一個問題就是:為了讓過年有氣氛付出諸多代價(人身損害、經濟損失、環境污染等等),值不值?
還說一句:如果一個事物可以因為存在幾百年即被賦予“足夠正當性”,那么,當初廢除八股文就是不正當的,男人長辮子、女人裹腳似乎也可保留。如此,社會進步的道路將被堵塞。這樣的觀點,不值一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