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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安裝Flash播放器一“窮男”與一“富女”相愛,遭到女方家庭反對,但無奈兩人愛如磐石,無奈之下,準岳母逼女婿立下婚前保證書“約法四章”要求婚后善待她的女兒。昨日,市民張先生向記者咨詢,這個婚前保證書是否有法律效力?
今年28歲的張先生來自貴州畢節貧困山區,在武昌一家單位上班,三年前,在一次朋友聚會上與安徽阜陽的女子楊小姐認識并相愛。楊小姐父母都是公務員,家庭條件殷實,尤其是楊媽媽,他們得知女兒找了個條件不好的男朋友后堅決反對這門親事,小張工作流動性很強,說不準今后回到貴州畢節,女兒肯定很吃虧。盡管兩人的戀愛受到楊小姐家人的強烈反對,但是兩人三年來的愛情始終如一。現在兩人的年齡逐漸增長,已到談婚論嫁時,楊小姐拒絕家人跟她介紹男朋友,她父母只好答應他倆的婚事,兩人把婚期定在今年10月6日,不過,準岳母卻要求張先生寫婚前保證書。
看到準岳母退了一步,未婚妻也苦苦相勸,盡管保證書上的內容有些勉為其難,為了娶得意中人,張先生還是答應了。得到未婚妻認可后,張先生在保證書上簽字畫押。約定10月6日兩人大婚后即刻生效。
記者看到,保證書中總共有4條,內容很多,其中規定張先生以后必須到安徽發展,否則將賠償楊小姐10萬元,如果張先生今后出軌,他將賠償100萬元作為補償。此外,張先生還要做適合老婆口味的飯菜,并且負責洗菜、切菜、炒菜、刷碗的一切流程等等,如果生活中違反,家人將作口頭警告。
昨日,湖北朋來律師事務所孫志軍解答稱:如果此保證書中沒有涉及比如干涉婚姻自由等明顯違背法律法規的條款,此保證書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記者 萬勤 通訊員 王慶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