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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資料:陳水扁家族弊案偵辦大事記
中國發展門戶網 www.chinagate.com.cn  2009 年 05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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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5月7日電 臺北地方法院審理扁案,7日上午將再度召開是否繼續羈押陳水扁的延長羈押庭,這是陳水扁3月3日遭北院自3月26日起延押兩個月后,再次有獲得自由的機會。

以下是陳水扁家族弊案偵辦大事記:

2006年

11月3日 臺灣“高檢署”宣布機要費案偵結。陳水扁妻子吳淑珍等確定被提起公訴。檢察官認定陳水扁涉嫌貪污和偽造文書罪嫌,需等陳水扁遭罷免或卸職后再偵辦。

12月15日 臺北法院首次開庭審理機要費案,陳水扁妻子吳淑珍等出庭應訊,沒有認罪。庭訊中,吳淑珍身體不適昏倒。法院擇期繼續審理。

2007年

10月5日 針對陳水扁將機要費案卷證資料補核定為“絕對機密”,聲請返還相關證物,臺北法院認為核定行為具有重大明顯瑕疵,依法應屬無效,予以駁回。

10月15日 陳水扁對臺北法院拒還卷證提起抗告。

10月22日 針對陳水扁要求返還機要費案扣押物,臺灣“高等法院”發回重審。

10月30日 陳水扁再就機要費案提抗告。

12月14日 臺灣“最高法院”裁定,陳水扁有權聲請返還相關卷證,將機要費案相關部分發回臺“高等法院”更裁。

2008年

1月16日 針對陳水扁聲請發還卷證遭拒后再次提抗告,臺灣“高等法院”將原裁定撤銷,發回臺北法院更裁。

5月20日 陳水扁卸任,特偵組立即分案偵辦機要費案,并將陳水扁列為被告。陳水扁成為臺灣司法史上第一位卸任領導人被檢方列為偵字案被告的案例。

7月24日 特偵組首度以被告身份訊問陳水扁,由于檢察官低調進行,外界不知悉。

8月12日 陳水扁由三名委任律師陪同第二度到特偵組應訊。

8月15日 瑞士司法機關提供扁家海外密賬,特偵組立即分案偵辦陳水扁家庭疑洗錢案,并第三度傳喚陳水扁說明。

8月16日 特偵組搜索陳水扁位于臺北市信義區寶徠花園廣場住處、陳水扁辦公室、吳淑珍胞兄吳景茂臺南住處等地,并訪談吳淑珍。檢察官當天將陳水扁、吳淑珍、吳景茂、陳致中、黃睿靚列為被告,并將陳水扁、吳淑珍、吳景茂三人限制出境。

8月18日 特偵組傳喚吳景茂、陳俊英夫婦,陳俊英應訊時昏迷送醫。檢察官當天傳喚前“調查局長”葉盛茂,查隱匿公文案,并將葉盛茂列為被告及出境監管。

8月20日 李登輝秘書室主任蘇志誠到特偵組作證,說明李登輝時代機要費支領情形。特偵組同日將葉盛茂隱匿公文案移交臺北地檢署偵辦。

8月22日 特偵組檢察官前往陳水扁住處就訊吳淑珍。

8月25日 陳致中、黃睿靚夫婦自美返臺,特偵組傳喚兩人到案,并將兩人限制出境。

8月27日 臺“法務部”利用臺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到新加坡參加會議的機會,向新加坡提出司法互助請求。

9月3日 特偵組第四度傳喚陳水扁到案。

9月11日 臺北檢方偵辦南港展覽館新建工程弊案,查出得標的力拓公司涉嫌行賄公務員,該日傳訊涉案企業負責人郭銓慶到案,以他涉犯行賄、有串證之虞向法院聲押獲準。

9月20日 特偵組收到新加坡司法互助資料,包括吳景茂在瑞士信貸新加坡分行等五個賬戶的資金流向。

9月25日 特偵組二度搜索陳水扁住家、辦公室等二十七處,將前“總統府”出納陳鎮慧列為貪污被告,并向法院聲押獲準,成為本案第一位被羈押的被告。

10月2日 針對洗錢疑案,特偵組將吳淑珍友人蔡銘哲、蔡銘杰改列被告,并將蔡銘哲聲押獲準。

10月3日 針對機要費案,特偵組將前陳水扁辦公室主任林德訓改列貪污被告,并聲押獲準。

10月7日 特偵組聲押吳景茂獲準。

10月15日 針對洗錢疑案,特偵組搜索升恒昌公司等據點,并傳喚負責人江松溪等人到案,訊后飭回;南港展覽館案,檢方聲押前“內政部長”余政憲獲準,原在押被告力麒建設負責人郭銓慶轉污點證人,被檢方飭回。

10月17日 檢方追查企業匯款扁家人頭賬戶,特偵組搜索中信、開發、元大三大金控等地,并將前兆豐金控董事長鄭深池列為被告。

10月21日 針對南港展覽館弊案,特偵組將吳淑珍、余政憲、郭銓慶三人列為行、收賄罪的被告。

10月24日 追查企業匯款案,特偵組以證人身份傳喚中信金控董事長辜濂松說明。

10月28日 臺檢方偵辦陳水扁家族海外洗錢案,查出竹科龍潭科學園區土地買賣涉及利益輸送。特偵組追查龍潭購地案,搜索前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局長李界木住處等地,并將李界木改列被告,聲押獲準。

10月30日 查前“國安會秘書長”邱義仁涉侵占機密“外交”款項案,特偵組搜索邱義仁住處等地,并將邱義仁聲押禁見獲準。

11月4日 特偵組偵辦機要費案,自“監察院”獲取新證據,將前陳水扁辦公室主任馬永成改列貪污被告,并聲押禁見獲準。

11月11日 特偵組第五度傳喚陳水扁到案,歷經近六小時訊問后,檢察官以陳水扁涉犯重罪,向法院聲請羈押陳水扁。

11月12日 臺北法院裁定陳水扁羈押禁見。陳水扁被收押進臺北看守所。

11月13日 陳水扁通過律師提出十點理由宣布“禁食”。

11月14日 針對洗錢案,臺檢方傳喚陳水扁子女陳致中、黃睿靚、陳幸妤三人到案說明。針對龍潭購地弊案,特偵組傳喚臺泥公司董事長辜成允到案說明。辜成允證稱,匯入陳水扁家族的4億元新臺幣是支付“傭金”,通過陳水扁夫人“特助”蔡銘哲所提供的名單,從海外匯款到陳水扁家族人頭賬戶。

11月16日 陳水扁持續禁食五天,被看守所戒護至醫院強制送醫。  

11月17日 陳水扁委任律師向臺北法院遞狀提出抗告,要求解除對陳水扁的羈押禁見。

11月19日 陳水扁身體狀況好轉,被押回臺北看守所。

11月20日 臺灣“高等法院”做出裁定,駁回委任律師代陳水扁所作羈押抗告。

11月21日 特偵組前往臺北看守所就訊陳水扁。

11月24日 就陳水扁家庭涉入的“龍潭購地弊案”,扮演中間人角色的前中信金控副董事長辜仲諒從日本返臺接受訊問。

11月27日 臺灣元大證券董事杜麗萍供稱,在“紅衫軍”街頭抗爭期間,吳淑珍通過哥哥吳景茂將國泰世華銀行7.4億元新臺幣的現金搬出,委托保管。

11月29日 吳景茂坦承將國泰世華銀行7.4億元新臺幣現金搬至元大保管。

12月2日 特偵組強調陳水扁相關案件以年底偵結為目標。

12月3日 針對龍潭購地案,特偵組再度傳訊前中信金控副董事長辜仲諒及蔡銘哲、蔡銘杰兄弟。辜仲諒證稱,在龍潭購地案事成后,他與辜成允分別匯款1億元新臺幣政治獻金及4億元新臺幣傭金。

檢察官著手撰寫龍潭購地案起訴書,陳水扁、吳淑珍、蔡銘哲及李界木等人列為被告,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賄罪。

12月4日 臺灣前“調查局長”葉盛茂因任內兩度將情資泄漏給陳水扁,涉嫌隱匿公文等罪,被臺北法院一審判處10年有期徒刑。

臺北法院在判決書并指出,陳水扁家人一連串處理海外資金的作為,“認定系洗錢作為”,其中部分為貪污機要費所得。

12月5日 吳淑珍嫂子陳俊英和好友蔡美利被改列陳水扁弊案被告。

12月10日 特偵組第二度前往臺北看守所就訊陳水扁。

12月12日 針對陳水扁及其家庭所涉機要費案、洗錢案、南港展覽館工程案以及龍潭購地案,臺檢方偵辦終結,對陳水扁、吳淑珍等14名被告提起公訴。

起訴書未對陳水扁家人具體求刑,但請求法院對陳水扁“依最嚴厲之刑量刑”;并認為吳淑珍惡行重大,要求“從重量刑”。

12月13日 全案12日傍晚移審臺北地方法院,經合議庭審理后,認為并無繼續羈押陳水扁的必要,13日凌晨1時裁定當庭釋放,但限制陳水扁住居。

12月16日 陳水扁遭當庭無保釋放,臺灣特偵組提出抗告, 17日全部案卷連同抗告書,送請臺灣“高等法院”審理。

12月17日 針對特偵組就其獲釋提抗告一事,陳水扁出庭結束后面對現場媒體發表三點聲明:一、卸任后已回到民間,無特殊身份和影響力;二、不會逃亡;三、法院開審絕對會出庭。

12月18日 臺北地方法院經過審理、評議后,仍裁定陳水扁無保釋放。

12月25日 臺灣檢方特偵組主任檢察官陳云南將抗告書遞交臺北地院。

12月30日 臺北地方法院經過長達12個多小時的庭訊、評議后,合議庭審判長裁定將陳水扁羈押,但不禁見。

2009年

1月5日 針對陳水扁二度被羈押,其律師團不服裁定遞交抗告狀。

1月7日 臺灣高等法院裁定駁回陳水扁的抗告

1月19日 陳水扁家族四大弊案召開準備程序庭。

1月21日 臺北地方法院21日續開洗錢案準備程序庭,陳水扁家庭成員陳致中、黃睿靚與吳淑珍胞兄吳景茂當庭認罪,陳致中夫婦還爆料吳淑珍擁有價值6億元珠寶、陳水扁家族還有未曝光的10億資產。

1月25日 農歷大年除夕,陳水扁在臺北看守所過年。

2月10日 連續17次請假的陳水扁夫人吳淑珍出庭應訊,表示承認“機要費”的案子,有使用他人的發票進行報帳核銷,對偽造文書部分認罪,但不承認貪污部分。離開法院前,她發表簡短聲明表達歉意,并指出在身體許可的狀況下會隨傳隨到。

此后,臺北地方法院針對陳水扁家成員所涉及弊案密集開庭,傳喚多名當事人到庭說明情況。

5月5日 特偵組偵辦陳水扁涉貪瀆等案第二波案情偵查終結。檢方依公務員對職務上的行為收受賄賂及圖利等罪,將陳水扁及妻子吳淑珍追加起訴。

來源: 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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