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今天(30日)凌晨3時30分,臺北地方法院的警備車載著陳水扁開出臺北地方法院,前往臺北看守所。(中新社記者 陳立宇/攝)
環球時報駐臺北特約撰稿人韋博報道,2008年12月30日2 時30分左右,經過12個多小時的漫長答辯和評議,臺北地方法院針對是否羈押陳水扁做出最終裁決:再次收押陳水扁。
臺灣高等法院是在28日凌晨撤銷臺北地方法院無保釋放陳水扁的裁定,發回更裁。臺北地院于29日下午2時在刑七庭傳訊陳水扁,由蔡守訓、徐千惠、吳定亞三人所組成的合議庭做出裁決。
合議庭在排除陳水扁委任律師所提的回避聲請后,直接讓程序進入12日特偵組起訴、羈押被告移審的狀態,審判長蔡守訓問陳水扁是否認罪。陳水扁答辯時對特偵組起訴他“機要費”、洗錢、龍潭、南港展覽館等案逐一反駁。
同時,陳水扁還在庭上他滔滔不絕地搬出“大水庫理論”,狂咬馬英九,強調因公支出大于收入,馬英九能判無罪,他也應該判無罪。
他指出,“機要費”全部用于公務,尤其辦理6項機密“外交”、9項重大政經支出,總額就已超過新臺幣1.2億元,也大于特偵組起訴認定貪污1.1億元,當初法院既然以馬英九特別費“支出大于收入”認定無罪,那么他的“機要費”也應該無罪,因為他主觀無犯意,客觀上也是支出大于收入。
至于南展館與龍潭購地兩案,陳水扁強調無論“憲法”與“國安會”組織法,都沒規定重大財經事項屬“總統”職權,他辯稱,當時臺當局辦理相關科技政策,均為創造就業、改善民眾生活,他身為“總統”當然會關心相關事務推動,就像馬英九也關心過火車票買不買得到問題,但能說買車票是“總統”職權嗎?
陳水扁辯稱,自己對南、龍兩案的款項完全不知情,就連被告余政憲、李界木、蔡銘哲等人,說法不是前后不一,就是都只提到妻子吳淑珍,完全沒提到他,不能因為自己只是關心臺當局施政效率,就視為利用職權收賄,被特偵組起訴收賄,令他欲哭無淚。
至于洗錢指控,陳水扁說,既然“機要費”、龍潭、南港等案都無涉犯罪,也就沒有犯罪所得,自無洗錢犯行,他唯一知道家里海外資金狀況,就是今年初吳淑珍主動告訴他海外資產被凍結,但還有一筆200萬美金未凍,他就請“總統府資政”吳澧培協助,將錢匯到吳的帳戶用做推動國際“外交”,匯款額度、帳號都是吳澧培決定。
陳水扁花了近50分鐘陳述完后,審判長蔡守訓問陳水扁“所以檢察官起訴的事實你都不認罪?”陳水扁答“對”。
在被告答辯完后,羈押庭進行檢方論告、辯方答辯等程序,檢辯雙方后續仍將就犯罪嫌疑、有無逃亡、滅證等事由攻防,再由合議庭評議是否羈押或交保。最終,臺北地方法院決定再次收押陳水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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