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綠化條例》百題問答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
第7號
《北京市綠化條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于2009年11月20日通過,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9年11月20日
北京市綠化條例
(2009年11月20日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義務植樹
第四章 綠地保護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綠化建設和管理,改善和保護生態環境,建設宜居城市,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監督和管理。
法律、法規對森林、古樹名木、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本市綠化工作應當貫徹科學發展觀,體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綠色北京的理念,堅持以人為本、生態優先、城鄉統籌和政府組織、全民參與、共建共享的原則,妥善協調、處理各種利益關系,依法明晰樹木權屬,完善生態公益林建設和管護補償補助機制,保護樹木所有權人和管護者合法權益,促進首都綠化事業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綠化工作的領導,將綠化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本行政區域綠化覆蓋率目標,實行綠化目標責任制,保障公共綠地建設和養護經費的投入。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依職責做好本轄區內的綠化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行政區域內的綠化工作。
區、縣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在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綠化工作。
第六條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學校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教育居民和在校師生履行綠化義務,保護綠化成果,做好本社區、本單位的綠化工作。
第七條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綠化科學知識、綠化法律法規和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宣傳工作,增強公民履行綠化義務和保護綠化成果的意識。
第八條 本市推進林業碳匯工作,普及碳排放知識,倡導低碳生產生活方式和實現碳中和的綠色環保理念,引導公眾參與碳補償活動。
第九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綠化科學技術的基礎研究和轉化應用,選育、引進適應本市自然條件、節水耐旱及兼顧冬季綠化美化效果的植物品種。引進植物品種應當防止有害植物侵入。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投訴和舉報損害綠化、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十一條 本市對在綠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二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綠化事業發展需要和實際情況,按照因地制宜、科學布局、切實可行的原則組織編制和實施綠化規劃。
綠化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適應防災避險需要,保持歷史風貌,體現首都特色。
綠化規劃包括綠地系統規劃、植樹造林規劃等專項規劃。
綠地系統規劃確定的各類綠化用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綠線管理。
第十三條 市和區、縣綠地系統規劃應當包括各類綠地的功能形態、綠地指標、綠地布局面積和控制原則等內容。區、縣綠地系統規劃還應當包括分期建設計劃和建設標準等內容。
綠地防火設施建設應當納入所在地區消防規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