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辦法》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負責人:主要內容包括:監督管理機關及職責劃分、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監督檢查的方式方法、監督檢查的程序及要求、地質勘查資質備案登記、地質勘查單位執業情況報告、年度監督管理工作報告等。
記者:如何保證監督檢查執行到位?
負責人:主要是細化了監督檢查內容,量化了監督檢查方式,比如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八方面。地質勘查資質監督檢查以抽查為主,每年抽查比例不少于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地質勘查活動的地質勘查單位總數的25%。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地質勘查單位報送的上一年度《地質勘查單位執業情況報告》進行匯總,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國土資源部報送本行政區上一年度地質勘查資質監督管理工作報告。
此外,《辦法》對勘查資質監督管理納入綜合監督管理平臺、建立健全地勘單位執業檔案、定期發布執業信用信息、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支持地勘單位依法開展地質勘查活動、地勘單位加強誠信建設等也作了規定。
記者:對于違反《辦法》的責任主體,有哪些懲罰性規定?
負責人: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地質勘查資質監督管理中有違法行為的,按照《地質勘查資質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予以處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地質勘查資質監督管理中發現地質勘查單位有違法行為的,按照《地質勘查資質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等規定予以處理。根據不同情況,應分別給予責令其限期整改、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暫扣或者吊銷地質勘查資質證書等處罰。
對于未取得地質勘查資質證書,擅自從事地質勘查活動的,按照《地質勘查資質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記者:除了《地質勘查資質監督管理辦法》之外,在加強地質勘查監督管理方面還有哪些考慮?
按照《地質勘查資質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地質勘查資質監督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正在研究制定《地質勘查單位從事地質勘查活動業務范圍的規定》,旨在明確不同資質類別和不同資質等級的地勘單位可以從事的勘查活動的業務范圍,目的在于進一步加強對地勘單位從事勘查活動業務范圍的管理,維護地質勘查市場秩序,保證地質勘查質量。(中國國土資源報 劉振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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