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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
(1)醫療衛生機構包括醫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其他機構。
(2)公立醫院指經濟類型為國有和集體辦的醫院(含政府辦醫院)。
(3)民營醫院指公立醫院以外的其他醫院,包括聯營、股份合作、私營、臺港澳投資和外國投資等醫院。
(4)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包括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街道衛生院、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門診部、診所(醫務室)。
(5)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包括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專科疾病防治機構、婦幼保健機構、健康教育機構、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機構、衛生監督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
(6)政府辦指衛生、教育、民政、公安、司法、兵團等行政部門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
(7)中醫類醫療衛生機構包括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的醫院、門診部、診所及科研機構。
(8)衛生人員包括衛生技術人員、鄉村醫生和衛生員、其他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技能人員。按在崗職工數統計,包括在編、合同制、返聘和臨聘半年以上人員。
(9)衛生技術人員包括執業(助理)醫師、注冊護士、藥師(士)、技師(士)、衛生監督員(含公務員中取得衛生監督員證書的人數)、其他衛生技術人員。
(10)執業(助理)醫師指取得醫師執業證書且實際從事臨床工作的人員,不含取得醫師執業證書但實際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
(11)注冊護士指取得注冊護士證書且實際從事護理工作的人員,不含取得護士執業證書但實際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
(12)每千人口衛生技術人員數、執業(助理)醫師數、注冊護士數、專業公共衛生機構人員數、醫療衛生機構床位數按常住人口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