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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調查及核算方法
1.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核算
廢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工業污染源排放量+農業污染源排放量+城鎮生活污染源排放量+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排放量(集中式污水處理廠除外);
廢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工業污染源排放量+城鎮生活污染源排放量+機動車排放量(僅限NOx指標)+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排放量。
2.工業污染源
工業污染源采取對重點調查工業企業逐個發表調查匯總,非重點調查工業企業采用比率估算法的方式核算。
工業污染排放總量為重點調查工業企業與非重點調查工業企業排放量之和。
工業污染治理投資的調查對象為調查年度正式施工的,且沒有納入“三同時”項目管理的老工業源污染治理投資項目,以及調查年度內完成“三同時”環境保護竣工驗收的工業類建設項目。
3.農業污染源
農業污染源包括畜禽養殖業、水產養殖業和種植業,以縣(區)為基本單位進行調查。
畜禽養殖業中的規模化養殖場(小區)采用逐場(小區)發表調查,根據飼養量、產污系數及去除率等測算污染物排放量;養殖專業戶的污染物排放量根據飼養量和排污強度核算。
水產養殖業污染物排放量根據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及總量減排核定減少水產圍網養殖面積核算。
種植業污染物排放量與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數據保持一致。
4.城鎮生活污染源:以地市為基本調查單位,污染物產生量依據相關部門的統計數據和產污系數核算,排放量為產生量與集中式污水處理廠生活污染物的去除量之差。
5.機動車:以地市為基本調查單位,根據“遵循基數、核清增量、核實減量”原則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6.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逐家發表調查匯總。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1.自2011年起,環境統計年報中采用水利部流域代碼對流域進行匯總,流域由松花江、遼河、海河、黃河、淮河、長江、珠江、東南諸河、西南諸河和西北諸河十大水系組成。
2.本年報中所指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的排放量,僅指生活垃圾處理廠(場)和危險(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廠(場)的滲濾液和焚燒廢氣中的污染物。污水處理廠僅作為污染治理設施,不產生和排放污染物。
主要環境統計指標解釋附后。
(據環保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