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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其他反應堆及核燃料循環設施周圍環境電離輻射水平
中國原子能科學研究院、清華大學核能與新能源技術研究院、中國核動力研究設計院、陜西省西北核技術研究所等研究設施外圍環境? 輻射劑量率,氣溶膠、沉降物、地表水、土壤和生物樣品中放射性核素活度濃度與歷年相比未見明顯變化;飲用地下水總?和總?活度濃度低于《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2006)規定的限值。
1.7.4 核燃料循環設施和廢物處置設施周圍環境電離輻射
蘭州鈾濃縮有限公司、陜西鈾濃縮有限公司、包頭核燃料元件廠、中核建中核燃料元件公司、中核四〇四有限公司等核燃料循環設施及西北低中放廢物處置場、北龍低中放廢物處置場外圍環境? 輻射劑量率為正常環境水平,環境介質中也未監測到由企業生產、加工、貯存、處理、運輸等活動引起的放射性核素活度濃度升高。
1.7.5 鈾礦冶及伴生放射性礦周圍環境電離輻射
鈾礦冶設施周圍環境空氣中氡活度濃度,氣溶膠、沉降物總?和總?活度濃度,地下水和生物樣品中放射性核素鈾和鐳-226活度濃度未見異常。白云鄂博礦等部分伴生放射性礦的開采、冶煉、加工活動對企業周圍局部環境產生了一定程度影響。
1.7.6 電磁輻射設施周圍環境電磁輻射
環境電磁輻射水平總體情況較好。開展監測的移動通信基站天線周圍環境敏感點電磁輻射水平低于《電磁輻射防護規定》規定的公眾照射導出限值;開展監測的輸變電設施周圍環境敏感點工頻電場強度和磁感應強度均低于《500kV超高壓送變電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規范》規定的居民區工頻電場評價標準和公眾全天候輻射時的工頻磁場限值。
1.7.7 日本福島核事故期間環境電離輻射
日本福島核事故發生后的監測結果表明,省會城市和直轄市、部分地級城市以及運行核電廠外圍? 輻射空氣吸收劑量率均在當地的天然本底水平漲落范圍內。2011年3月25日,中國東北地區部分城市氣溶膠樣品中監測到來自日本福島核電站事故釋放的人工放射性核素碘-131。此后在全國范圍內多種環境介質中陸續監測到人工放射性核素碘-131、銫-137和銫-134,但活度濃度極其微量,至2011年4月底已基本監測不到來自日本福島核事故的人工放射性核素。根據全國范圍內持續監測結果,中國管轄海域海水、海洋生物的放射性水平和海洋大氣? 輻射空氣吸收劑量率未見異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