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定義城市時,不同國家關于人口規模、人口密度和人口結構的要求有所不同(表1-4,附表1-1-1)。例如,根據美國人口普查局的規定,城市最小規模是2500人,城區人口密度超過1000人/平方英里,郊區人口密度超過500人/平方英里(諾克斯,邁克卡西,2009);日本規定,城市最小規模是50000人,60%以上人口居住在城區,或60%以上人口從事或依靠制造業、商業和其他城市產業(United Nations, 2012)。
在有些國家,城市是一種行政區劃,是以城市命名的一個行政地區,包括城市的城區(一個或多個城區)、城市管轄的郊區和農村;有時候,城區被稱為為中心城市。在有些國家,城市更多是一種地理單元或統計單元,是一個具有自治功能的、非農業人口為主的人類聚居地(或人類社區),主要包括城區和一個有限的周邊近郊區(圖1-4,附表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