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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吉林省九豐酒業有限責任公司控制人李樹巖等人與當地部分銀行工作人員勾結騙貸案
審計署2009年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審計中發現,2006年至2008年,李樹巖、李樹君兄弟等人與該行當地分支機構工作人員勾結,采取編造虛假財務資料及收糧憑證等方式,騙取糧食收購貸款2億多元。2009年4月,審計署將該事項移送給公安部查處。2010年12月,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騙取貸款罪判處李樹巖、李樹君等4人有期徒刑2年至6年不等,并處罰金;以國有企業人員失職罪判處王風元等7名銀行工作人員有期徒刑3年至3年6個月不等。
七、內蒙古通遼市民營企業主陳培祿騙貸案
審計署2009年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審計中發現,2006年至2007年,陳培祿以其控制的萬通糧油有限責任公司和另外一家關聯企業的名義,采取虛構糧食購銷業務并提供虛假擔保等方式,從該行當地分支機構騙取糧食收購貸款4億多元。2009年5月,審計署將該事項移送給公安部查處。2010年12月,通遼市科爾沁區人民法院以騙取貸款罪判處陳培祿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100萬元;判處通遼經濟技術開發區萬通糧油有限責任公司罰金1000萬元。
八、廣東湛大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封亞軍等人騙貸案
審計署2009年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審計中發現,2006年至2008年,封亞軍等人利用其控制的“湛大系”關聯企業,采取提供虛假財務資料及糧權證明等方式,騙取該行廣東湛江市分行糧食收購貸款、流動資金貸款等資金2億多元。2009年6月,審計署將該事項移送給公安部查處。2010年8月,湛江市麻章區人民法院以騙取貸款罪判處封亞軍等4人有期徒刑1年至3年,緩刑1年至5年不等,并分別處以罰金。
九、民營企業大連松源企業集團有限公司騙貸案
審計署2009年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審計中發現,2005年至2009年,民營企業大連松源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以收購糧食的名義,采取提供虛假財務資料和糧食購銷合同等手段,從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大連市分行騙取糧食收購貸款18億元。2009年6月,審計署將該事項移送給公安部查處。2011年1月,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騙取貸款罪判處該公司罰金8000萬元,并追繳所得贓款17.61億元及孳息;以騙取貸款罪、偽造公司印章罪分別判處該公司財務總監盧敏等4人有期徒刑1年至2年,緩刑1年至3年不等,并處罰金。
十、中鐵十六局集團公司京滬高鐵三標八分部項目原經理王錦迎等人涉嫌貪污和挪用公款案
審計署2009年在京滬高鐵跟蹤審計中發現,2009年2月,王錦迎等人采取偽造采購合同、發票和入庫單等手段,侵吞項目建設資金380多萬元,并挪用項目建設資金170多萬元為他人購買鉆機。2009年6月,審計署將該事項移送給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查處。2010年12月,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王錦迎有期徒刑10年。
十一、中鐵十一局漢宜鐵路項目部財務部原部長王利達等人侵占國有資產案
審計署2010年在漢宜高速鐵路項目審計中發現,2009年12月和2010年2月,王利達和中鐵第十一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羅克卿分別以個人名義購買轎車支出56萬多元,在施工成本中列支。2010年5月,審計署將該事項移送給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漢江分院查處。2011年1月,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王利達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判處羅克卿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并處沒收財產45萬元。
十二、貴州印江縣教育局原局長王昌杰受賄案
審計署2010年在中等職業教育基礎能力建設審計中發現,2008年6月,印江縣建筑工程公司、銅仁地區建筑公司在印江縣教育局發包的天堂中學項目中存在串通投標行為。2010年6月,審計署將該事項移送給貴州省公安廳查處。2010年12月,印江縣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王昌杰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并沒收個人財產1萬元。
十三、福建連江縣琯頭鎮中心衛生院合作醫療科原科長陳泳貪污新農合資金案
審計署2010年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審計調查中發現,2010年1月至3月,陳泳利用職務便利,盜用他人身份證復印件偽造虛假住院材料,貪污新農合資金6.4萬元。2010年8月,審計署將該事項移送給連江縣人民檢察院查處。2010年11月,連江縣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判處陳泳有期徒刑7年。
十四、福建寧化縣農民張河玉偽造住院資料騙取新農合資金案
審計署2010年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審計調查中發現,2010年1月,張河玉利用偽造的住院檔案等,從寧化縣新農合管理中心騙取新農合資金7554元。2010年8月,審計署將該事項移送給寧化縣公安局查處。2010年11月,寧化縣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張河玉管制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十五、福建建甌市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借用人員葉忠賢和小松鎮原副鎮長余培勝貪污案
審計署2010年在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審計中發現,葉忠賢和余培勝通過虛報工程完成量套取土地治理項目資金19.22萬元,部分已用于個人消費等。2010年5月,審計署將該事項移送給建甌市人民檢察院查處。2010年10月,建甌市人民法院判定余培勝、葉忠賢犯貪污罪,鑒于其主動退贓并有悔罪表現,免予刑事處罰。
十六、江蘇寶應縣農業資源開發局套取農業綜合開發資金賬外存放問題
審計署2009年在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審計中發現,2006年至2008年,寶應縣農業資源開發局虛報開發項目套取財政專項資金326萬元,其中115萬元存放賬外;未經招投標違規將總額108萬元工程直接發包給關系人實施。2010年1月,審計署將該事項移送給江蘇省紀委查處。2010年9月,寶應縣紀委、監察局給予寶應縣農業資源開發局局長朱志揚、副局長劉如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農財科科長李長慶黨內警告處分,給予科員馬學春行政警告處分;被套取的專項資金已追回。
十七、江蘇高郵市農業資源開發局套取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資金并違規發放津補貼問題
審計署2009年在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審計中發現,2007年至2009年,高郵市農業資源開發局在組織開發項目申報、實施過程中,違規向項目實施單位收費共310萬元,并從中套取60萬元,其中40萬元用于違規發放津貼補貼。2010年1月,審計署將該事項移送給江蘇省紀律檢查委員會查處。2010年8月,高郵市監察局給予高郵市農業資源開發局原局長吳恒華、現任局長于洪和局辦公室副主任房愛平、高郵市財政局農發辦主任張生坤行政警告處分;被套取的財政資金及違規發放的津貼補貼已追回。
十八、四川岳池縣花板鄉衛生院虛報參合農民住院費用套取新農合資金問題
審計署2010年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審計調查中發現,2010年5月,岳池縣花板鄉衛生院采取多計住院天數、編造住院記錄等方式,虛報參合農民住院費用,從而套取新農合資金11萬多元。2010年5月,審計署將該事項移送給岳池縣紀委查處。2010年6月,該衛生院兩位院長被免職或解聘,相關責任人員被調離崗位,套取的新農合資金已追回。
十九、遼寧新民市大柳屯中醫院隱瞞收入私設“小金庫”問題
審計署2010年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審計調查中發現,2007年2月,新民市大柳屯中醫院將向鄉村醫生調撥藥品收取的手續費、國有資產出租等收入未入賬,私設“小金庫”金額31萬多元,至審計時結余4萬多元。2010年11月,審計署將該事項移送給新民市紀委查處。2010年12月,該醫院院長王乃杰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原院長王文昶受到黨內警告處分,結余資金已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