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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2011—2015年)的通知
國辦發 〔2011〕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2011—2015年)》(以下簡稱《規劃》)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編制和實施《規劃》,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防災減災工作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是推進綜合防災減災事業發展、構建綜合防災減災體系、全面增強綜合防災減災能力的迫切需要,對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障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認真組織好《規劃》實施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制,加大資金投入,確保《規劃》目標的順利實現。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將本規劃內容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綜合防災減災規劃,逐級落實工作目標和任務。對《規劃》中涉及的建設項目,要認真做好前期工作,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投資,并按程序報批后實施。各有關部門要根據職能分工,加強對《規劃》的指導、支持和協調,共同落實《規劃》任務。國家減災委員會要強化對《規劃》實施情況的跟蹤分析,中期進展評估和總體實施情況要向國務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