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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因素妨礙救助
華東政法大學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游偉表示,當前社會各界關注和參與流浪兒童的救助,各地公安民政部門也迅速展開行動,一些兒童得以成功解救,彰顯了社會的溫暖與關愛。
不過,記者調查發現,對流浪乞討兒童的救助工作也遭遇到一些困難,主要因素有三:
其一,救助者熱心,被助者冷淡。上海市救助管理站站長周政介紹說,目前受助的流浪兒童大多是被愛心人士、警察和社會救助人員發現的,主動來到救助站尋求保護的兒童不多,乞討兒童和被拐兒童只占很小比例;還有一些流浪兒童并非“被拐”,而是由父母親屬帶出來流浪乞討的。
其二,流浪兒童來源地和救助地對接不夠。上海市救助管理站副站長劉德才介紹說,曾有一次,救助站的工作人員護送幾位乞討兒童回到位于西部某省的家鄉。然而,當工作人員回到上海的時候,其中的幾名兒童又在上海街頭乞討了。
其三,簡單救助,流于形式。安徽大學管理學院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翟年祥教授說,兒童乞討主要是貧困問題,容易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對于組織、脅迫未成年人乞討、拐賣、租賃兒童乞討的犯罪行為,必須加大刑罰力度,發揮法律威懾效果。
如今,對流浪兒童乞討的勸阻、遣返等做法,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還不完善的情況下,仍然是治標不治本。“如果不解決現實生活難題,解救行動只能是一種臨時措施。”翟年祥說。
亟待加大執法及懲戒力度
有關專家表示,消除兒童流浪乞討現象,當務之急是出臺有針對性的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未成年法律保障體系,增強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加大執法及懲戒力度。
上海市社科院社會發展研究院副院長兼青少年研究所所長楊雄認為,開展社會救助時,應該將成年流浪者和未成年流浪者進行區分。“對后者采取‘主動救助’的原則,明確相關部門的責任進行救助、教育和安置。”
上海市政協常委、上海市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所長殷嘯虎表示,我國現有法律對保護未成年人有明確的規定。“未成年人乞討本身是違法行為,違法主體不是未成年人自己,而是父母親屬等監護人,必須要讓他們負起責任來。”殷嘯虎說。
上海市政協委員、法官協會副會長張海棠建議,針對一些監護人帶領孩子流浪乞討而處罰效果不佳的問題,可以考慮建立公益監護人制度。“對于那些不能履行教育和撫養義務的監護人,應該在一定時段內甚至長期剝奪其監護權,由公益監護人承擔起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
上海市法學會未成年人法研究會會長姚建龍說:“對于自救性乞討應該盡力救助,對于強迫性乞討和牟利性乞討,則要嚴打幕后黑手。”姚建龍認為,流浪乞討兒童問題與兒童福利制度不健全有關,從長遠考慮,應當制定兒童福利法或未成年人福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