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王榮海)昨日,《湖北省扶貧開發條例》(征求意見稿)在省政府法制信息網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提出,對缺乏基本生產和生活條件的特困地區,可由當地政府組織搬遷實行異地開發。
征求意見稿規定了財政每年安排的扶貧資金額度:省財政不低于中央財政的50%;國家和省政府確定的扶貧工作重點縣(市),不低于上級下撥資金的20%;非扶貧工作重點縣(市),不低于上級下撥資金的額度。各級政府財政安排用于扶貧開發的資金要逐年增加。
扶貧資金用于貧困地區、經濟不發達的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地區、邊遠高寒地區、湖(庫)區改變落后面貌,改善群眾生產生活條件,增加農民收入,提高人口素質的項目建設。扶貧項目應覆蓋到貧困戶,效益應落實到貧困戶。扶貧資金不得用于規定以外的地區,不得用于地方其他建設,不得用于與扶貧無關的項目。
征求意見稿鼓勵向貧困地區捐款捐物及其他扶貧活動,鼓勵吸引和利用境外資金和項目參與扶貧開發。
征求意見時間:2月9日—3月31日
通訊地址:省政府法制辦法制一處
郵 編:43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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