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讀
- 經濟發展
- 社會發展
- 減貧救災
- 法治中國
- 天下人物
- 發展報告
- 項目中心
|
第九條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等部門和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結合部門職責,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相關管理制度;及時向所在地同級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通報在辦理有關登記和證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辦理情況等計劃生育信息。
接到通報的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應當及時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措施。
第十條 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享受下列計劃生育服務和獎勵、優待:
(一)免費參加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知識和生殖健康知識普及活動;
(二)依法免費獲得避孕藥具,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現居住地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按照現居住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較大的市的規定,享受休假等;
(四)實行計劃生育的,按照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較大的市的規定,在生產經營等方面獲得支持、優惠,在社會救濟等方面享受優先照顧。
第十一條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落實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獎勵、優待。
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落實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獎勵、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