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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域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對流動人口實施計劃生育管理,開展計劃生育宣傳教育;組織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指導流動人口中的育齡夫妻(以下稱育齡夫妻)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依法向育齡夫妻免費提供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之間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通報制度,及時采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運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管理系統核實、通報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
第七條 流動人口中的成年育齡婦女(以下稱成年育齡婦女)在離開戶籍所在地前,應當憑本人居民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婚育證明;已婚的,辦理婚育證明還應當出示結婚證。婚育證明應當載明成年育齡婦女的姓名、年齡、公民身份號碼、婚姻狀況、配偶信息、生育狀況、避孕節育情況等內容。
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出具婚育證明。
第八條 成年育齡婦女應當自到達現居住地之日起30日內提交婚育證明。成年育齡婦女可以向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交婚育證明,也可以通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向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交婚育證明。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查驗婚育證明,督促未辦理婚育證明的成年育齡婦女及時補辦婚育證明;告知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計劃生育服務和獎勵、優待,以及應當履行的計劃生育相關義務。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工作,做好流動人口婚育情況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