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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省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本辦法的補充規定。病殘兒醫學鑒定申請表、鑒定結論通知書由省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自行制定,報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于1990年9月30日發布的《獨生子女病殘兒醫學鑒定診斷暫行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病殘兒醫學鑒定診斷標準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導原則
病殘兒醫學鑒定診斷標準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導原則
一、 非遺傳性疾病因患非遺傳性疾病致殘,其父母再生育一般不會發生相同疾病。
(一) 呼吸系統疾病
1.支氣管擴張并發肺膿腫、肺氣腫,嚴重影響肺功能并出現肺功能不全,經胸部X線或支氣管造影以及肺功能檢查證實,不能手術或手術后不能恢復正常功能者。
2.特發性肺含鐵血黃素沉著癥,經胸部X線片和實驗室檢查證實,并出現肺功能不全者。
3.嚴重的支氣管哮喘、慢性肺炎伴有肺源性心臟病,有典型臨床表現,反復發作,經胸部X線、心電圖、血氣分析等檢查證實伴肺氣腫和肺、心功能不全者。
4.鼻、咽、喉呼吸道嚴重畸形,嚴重影響生理功能,手術治療不能矯正者。
5.嚴重胸廓畸形、胸膜病變、肺囊腫等不能手術或手術后兩年仍影響肺功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