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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優待和獎勵
第二十八條 符合晚婚規定的,享受婚假1個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雙方晚婚的雙方享受。符合晚育規定的,女方享受產假4個月,男方享受護理假15日;產假期間采取長效節育措施的,女方享受產假6個月。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享受與在崗人員同等的待遇。
對實行晚婚、晚育的農業人口,村民委員會可以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二十九條 夫妻自愿終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在育齡期內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免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但一胎生育兩個以上子女的除外。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享受下列獎勵和優待:
(一)農業人口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起到60周歲止,非農業人口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起到獨生子女16周歲止,按月各給予夫妻雙方不低于50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二)子女入園、接受教育、就醫時,雙方所在單位可以給予一定補貼;
(三)退休時所在單位可以按照其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收入的30%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三十條 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為農業人口,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除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獎勵和優待外,還享受下列優待:
(一)優先列為脫貧或者致富對象,在項目、資金、技術等方面予以扶持;
(二)農業、林業、水利、科技、供銷等部門在技術服務、提供信息、農業生產資料供應等方面予以優待;
(三)在勞務輸出或者招工時,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其家庭勞動力;
(四)在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對獨生子女家庭個人籌資部分給予資助;
(五)優先批給宅基地;
(六)集體收益以人均分配的,增加1人份的份額,以戶計發的應當高出戶均標準20%以上的額度;
(七)夫妻雙方均為農業人口,其子女在接受義務教育期間寄宿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寄宿和生活補助;
(八)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