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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結婚和生育應當接受優生優育指導。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普及避孕、節育、優生、優育和生殖保健知識,定期為已婚育齡婦女提供孕情檢查、節育和生殖保健等方面的技術服務,育齡夫妻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及其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公民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夫妻一方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告知,并指導其采取安全、有效的避孕、節育措施;已經懷孕的,應當告知其終止妊娠。
對產前診斷其胎兒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或者嚴重缺陷的孕婦,醫師應當提出終止妊娠的醫學建議。
育齡夫妻應當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自覺落實避孕、節育措施。已有一個子女的,提倡一方采取長效節育措施;已有兩個子女的,提倡一方采取絕育措施;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懷孕的,應當采取補救措施。
第二十四條 夫妻一方接受絕育手術后,符合再生育條件要求生育的,由受術者提出申請,經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施行復通手術,費用從計劃生育手術費中支付。
第二十五條 經依法鑒定確因計劃生育手術引起并發癥的,給予免費治療,治療費用由人民政府承擔,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經治療不能從事重體力勞動的,所在單位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工作和生活上予以照顧;喪失勞動能力、生活確有困難的,民政部門應當給予社會救濟。
第二十六條 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具體辦法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避孕藥具發放、供應的管理,并會同食品藥品監督、物價等部門對避孕藥具經營活動進行檢查、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