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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欠ㄟM行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二)做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三)非法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以上的處分。
第五十七條 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O元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對當事人的再生育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不予審查或者不嚴格審查,批準其生育的,依法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分。徇私舞弊批準他人生育的,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降級以上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五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以上直至開除的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址腹袢松頇?、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ǘ┨搱?、瞞報、拒報、偽造或者篡改人口和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
(三)截留、克扣、挪用、貪污社會撫養費或者人口和計劃生育經費的;
?。ㄋ模┧魅?、收受賄賂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