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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綜合利用衛生資源,建立健全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以下簡稱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組成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并將其納入區域衛生規劃,配備專業技術人員,改善技術服務設施和條件,提高技術服務水平。
第三十一條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針對育齡人群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對已婚育齡婦女開展孕情檢查、隨訪服務工作,承擔計劃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
第三十二條 建立健全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減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嬰兒健康水平。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開展衛生指導、衛生咨詢、醫學檢查、母嬰保健指導、孕婦產婦保健、胎兒保健和新生兒保健等婚前保健和孕產期保健服務。
第三十三條 避孕節育手術及恢復生育手術,須由具備國務院《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規定條件的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在具備手術條件的情況下,嚴格按照手術操作規程施行,保證受術者的安全。
第三十四條 從事助產接生服務的機構或者人員,在提供助產接生服務時,發現產婦未領取生殖保健服務證或者生育證的,應當及時報告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為妊娠14周以上的婦女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應當遵守《安徽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計劃生育技術事故、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申報、鑒定和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接受絕育手術后,符合再生育條件,要求再生育的,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領取生育證后,憑生育證施行恢復生育手術。恢復生育手術的費用,由受術者所在單位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補助。
第三十七條 政府免費向已婚育齡人員提供的避孕藥具,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計劃生育服務人員負責發放,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藥具管理機構負責發放管理和服務工作。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倒賣、變賣政府免費提供的避孕藥具。
食品藥品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避孕藥具經營活動實施檢查和監督。
第三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計劃生育新技術、新藥具的研究、應用和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