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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歸僑、僑眷的生育,戶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同胞、外國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四條 實行計劃生育,以避孕為主。
實施避孕節育手術,應當保證受術者的安全。
為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各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創造條件,指導育齡夫妻知情選擇避孕節育措施。已生育一個子女的育齡夫婦,女方首選使用宮內節育器;已生育二個以上子女的,一方首選結扎措施。
第二十五條 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參加孕情檢查,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
不符合本條例有關規定而懷孕的,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對不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應當及時指導、督促其落實。
嚴禁替代他人參加孕情檢查和落實避孕節育措施。
第二十六條 育齡夫妻采取絕育手術后,符合再生育規定的,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施行輸精(卵)管復通手術。
第二十七條 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
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女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