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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九條 委級重點實驗室實行依托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委級重點實驗室主任在依托單位領導下全面負責委級重點實驗室的科學研究、學術交流、人員聘任、經費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條 委級重點實驗室主任由依托單位推薦,國家人口計生委聘任,任期為五年。實驗室主任應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一般每年在委級重點實驗室工作時間不少于八個月。委級重點實驗室可設 1 名 -2 名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二十一條 委級重點實驗室設立學術委員會作為學術指導機構,其主要任務是:
(一)審議委級重點實驗室的發展目標、任務和研究方向;
(二)審議重大學術活動和科研計劃;
(三)審批開放研究課題;
學術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紀要應作為委級重點實驗室年度工作總結的重要附件。
第二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主任由依托單位推薦,國家人口計生委聘任,任期為五年。學術委員會主任由學術造詣高,工作在科研一線的國內外知名專家擔任。
第二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由國內外優秀專家組成,人數一般不超過 10 人,其中依托單位的學術委員不超過總人數的 1/3 。學術委員任期五年,每次換屆應更換 1/3 以上成員。
第二十四條 委級重點實驗室實行固定編制與流動編制相結合的人事制度。固定人員以學術帶頭人為主,固定人員比例原則上不超過實驗室總人數的 70% 。依托單位應根據精干高效的原則核定重點實驗室的固定人員編制,并采取有效措施穩定固定人員隊伍。其他研究人員由學術帶頭人根據研究工作需要自主聘任。受聘人員作為流動編制經委級重點實驗室主任核準后,其相關費用由課題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