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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居住證 江西流動人口可享“市民待遇”

2011年04月27日11:29 | 中國發展門戶網 www.chinagate.cn | 給編輯寫信 字號:T|T
關鍵詞: 流動人口 居住證 辦法 市民待遇 江西省暫住人口管理辦法 用人單位 職業指導 就業信息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預防接種

新華網江西頻道4月27日電 從相關部門獲悉,《江西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服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日前公布。該省擬用居住證替代暫住證,符合條件的流動人口享有常住人口同等權益和公共服務。

根據規定,流動人口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申報居住登記。對在居住地居住三十日以上,且在申報居住登記的同時提交了居住證明的流動人口,發給居住證。居住證的有效期限分為一年、三年。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和居住變更登記以及首次申領居住證,免交工本費。

禁止針對流動人口就業設置歧視性限制,禁止干涉用人單位合法招用流動人口,禁止針對流動人口就業或者用人單位招用流動人口設置收費項目。

流動人口享有下列權益和公共服務:享受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免費提供的政策咨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就業和失業登記、就業信息查詢等服務;依法依規參加社會保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相應社會保險待遇;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享受傳染病防治、兒童預防接種、婦幼保健等醫療衛生服務;享受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務。

該《辦法》正式實施后,《江西省暫住人口管理辦法》將同時廢止。在本《辦法》施行前領取的暫住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居住的,依照本《辦法》申領居住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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