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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核審批。
一般程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對臨時救助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等逐一調查,視情組織民主評議,提出審核意見,并在申請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員會張榜公示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對申請臨時救助的非本地戶籍居民,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配合做好有關審核工作。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的審核意見作出審批決定。救助金額較小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但應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對符合條件的,應及時予以批準;不符合條件不予批準,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以同一事由重復申請臨時救助,無正當理由的,不予救助。對于不持有當地居住證的非本地戶籍人員,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可以按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有關規定審核審批,提供救助。
緊急程序。對于情況緊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后果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先行救助。緊急情況解除之后,應按規定補齊審核審批手續。
(四)救助方式。
對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發放臨時救助金。各地要全面推行臨時救助金社會化發放,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確保救助金足額、及時發放到位。必要時,可直接發放現金。
發放實物。根據臨時救助標準和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提供臨時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對于采取實物發放形式的,除緊急情況外,要嚴格按照政府采購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提供轉介服務。對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救助后,仍不能解決臨時救助對象困難的,可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要協助其申請;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通過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服務、志愿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要及時轉介。
(五)救助標準。
臨時救助標準要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據救助對象困難類型、困難程度,統籌考慮其他社會救助制度保障水平,合理確定臨時救助標準,并適時調整。臨時救助標準應向社會公布。省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臨時救助標準制定的統籌,推動形成相對統一的區域臨時救助標準。
四、建立健全臨時救助工作機制
(一)建立“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
各地要建立“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依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政務大廳、辦事大廳等,設立統一的社會救助申請受理窗口,方便群眾求助。要根據部門職責建立受理、分辦、轉辦、結果反饋流程,明確辦理時限和要求,跟蹤辦理結果,將有關情況及時告知求助對象。要建立社會救助熱線,暢通求助、報告渠道。
(二)加快建立社會救助信息共享機制。
各級政府要建立社會救助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充分利用已有資源,加快建設社會救助管理信息系統,實現民政與衛生計生、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的信息共享。要依法完善跨部門、多層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提高審核甄別能力。要建立救助對象需求與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的救助資源對接機制,實現政府救助與社會幫扶的有機結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側重、相互補充。
(三)建立健全社會力量參與機制。
要充分發揮群眾團體、社會組織尤其是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企事業單位、志愿者隊伍等社會力量資源豐富、方法靈活、形式多樣的特點,通過委托、承包、采購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鼓勵、支持其參與臨時救助。要動員、引導具有影響力的公益慈善組織、大中型企業等設立專項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門的統籌協調下有序開展臨時救助。
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企事業單位、志愿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可以利用自身優勢,在對象發現、專業服務、發動社會募捐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
(四)不斷完善臨時救助資金籌集機制。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臨時救助資金列入財政預算;省級人民政府要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切實加大臨時救助資金投入;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有結余的地方,可安排部分資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臨時救助支出。中央財政對地方實施臨時救助制度給予適當補助,重點向救助任務重、財政困難、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區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