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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發展門戶網10月24日訊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日前發布《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通知》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屬地原則,將建立完善臨時救助制度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抓緊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確保2014年底前全面實施臨時救助制度。《通知》全文如下:
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
國發〔2014〕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進一步發揮社會救助托底線、救急難作用,解決城鄉困難群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生活困難,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國務院決定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重要意義
黨和政府高度重視社會救助工作。多年來,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受災人員救助等基本生活救助和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制度為支撐的社會救助體系基本建立,絕大多數困難群眾得到了及時、有效的救助。同時,社會救助體系仍存在“短板”,解決一些遭遇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生活困難的群眾救助問題仍缺乏相應的制度安排,迫切需要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發揮救急難功能,使城鄉困難群眾基本生活都能得到有效保障,兜住底線。
建立臨時救助制度是填補社會救助體系空白,提升社會救助綜合效益,確保社會救助安全網網底不破的必然要求,對于全面深化改革、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增強使命感和責任感,將其作為加強和改善民生的一項重要任務,全面落實,扎實推進。
二、明確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目標任務和總體要求
臨時救助制度要以解決城鄉群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問題為目標,通過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機制,強化責任落實,鼓勵社會參與,增強救助時效,補“短板”、掃“盲區”,編實織密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安全網,切實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權益。
臨時救助制度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統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臨時救助工作,衛生計生、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要主動配合,密切協作。
國務院民政部門統籌全國臨時救助制度建設。國務院民政、衛生計生、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臨時救助工作要堅持應救盡救,確保有困難的群眾都能求助有門,并按規定得到及時救助;堅持適度救助,著眼于解決基本生活困難、擺脫臨時困境,既要盡力而為,又要量力而行;堅持公開公正,做到政策公開、過程透明、結果公正;堅持制度銜接,加強各項救助、保障制度的銜接配合,形成整體合力;堅持資源統籌,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家庭自救有機結合。
三、臨時救助制度的主要內容
臨時救助是國家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一)對象范圍。
家庭對象。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
個人對象。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突發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其中,符合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于疾病應急救助范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的臨時救助對象認定辦法,規定意外事件、突發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以及其他特殊困難的類型和范圍。
(二)申請受理。
依申請受理。凡認為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受申請人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可以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對于具有本地戶籍、持有當地居住證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對于上述情形以外的,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其向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救助管理機構(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等)申請救助;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沒有設立救助管理機構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其向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救助。申請臨時救助,應按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無正當理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不得拒絕受理;因情況緊急無法在申請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先行受理。
主動發現受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要及時核實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公安、城管等部門在執法中發現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應主動采取必要措施,幫助其脫離困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在發現或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救助線索后,應主動核查情況,對于其中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協助其申請救助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