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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問題在于轉變政府職能
楊朝飛認為,把公眾參與放在環評前還是環評后,公眾參與是企業通過對話說服群眾還是僅上報一個調查表?公眾是否能真正參與到項目環評中來,貌似是一個小區別,其實有本質性不同。
此外,“這還意味著政府職能的轉變,從經濟主導型轉向社會服務型政府。”楊朝飛說,目前,我國地方政府還是經濟主導型政府,以抓GDP、稅收、投資上項目為主。如果公眾反對建設項目上馬,地方政府的態度是,壓得住就上,壓不住就讓步。但在公眾環境意識越來越強,環境訴求也越來越強烈的現狀下,企業事先不去做當地居民的溝通工作,不反映其環境要求,也沒有告訴居民自己已做了多少環保工作,容易
2013年3月11日,河南省鄭州市葉縣城關鄉溝里村的幾位農民在鄭州市東明路河南省環境保護廳門前拉起橫幅,欲請廳長“喝純凈水”。據村民代表稱,村子附近多家企業落戶,造成環境污染嚴重,尤其是鹽化公司投產以來,村民們賴以生存的地下水已經無法飲用,他們只得依靠購買桶裝水生活,而該鹽化廠竟然通過了省環保廳的環境評估。CFP供圖
引發民憤和群體事件。而群體事件后,政府再作出讓步決定的經濟損失是非常巨大驚人的。
楊朝飛說,轉變政府職能的一個重要目標,是要求政府減少直接決策具體建設項目,把項目建設的決策權讓位于企業和民眾。企業研究市場決定項目在經濟效益上是否可行,社區居民享有受到法律保護的合法環境權益,擁有社區建設的決策權。政府不是運動員而是裁判員,負責監督國家法律法規落實,局部建設活動不能傷害國家整體、長遠利益的審查把關。
“目前,一旦出了問題,有關部門就表示要完善政府審批機制,增加審批程序和機構。如2012年有關部門要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增加社會風險評估環節。這是傳統思維和解決方法,還是在增加政府行政審批,而不是縮小政府的權力,更不是加大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力度。其結果只能是增加投資項目成本,對降低投資項目社會風險作用并不明顯。”楊朝飛說。
補償受損公眾的經濟利益
“當前,PX項目和垃圾焚燒場的建設引發了很多群體性事件,其實,這些事件的核心是利益。”楊朝飛解釋說,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群眾利益訴求日益強烈,是文明程度的提高。而且項目建設期間,產生噪聲、灰塵、機動車尾氣污染等,難免打破居民原有平靜生活;項目建成后即使達標排放,也不是零污染,污染增加使當地居民房子貶值,項目所在地人口和經濟密度增大、交通擁擠,使當地居民生活質量下降。要解決上述問題,就要由企業來補償這部分受損居民利益,這在環評前就要考慮,并寫入環評報告。
“現在有一錯誤觀點是,建設工業項目或垃圾場能增加就業和稅收,能減少環境污染,認為只要對絕大多數人有利的事,即使少數人強烈反對也要干,少數人必須要為大局作出犧牲。”楊朝飛認為,解決項目所在地居民利益受損問題,完全靠政府壓制是不行的。
“北京有個垃圾焚燒廠,要上馬時遭到了當地居民的強烈反對。其解決問題的經驗是,項目建設前,企業充分聽取當地居民意見,并決定垃圾焚燒發電優先供給周邊居民,居民享受優惠電價;企業出錢,綠化美化周邊環境;居民擔心垃圾焚燒溫度不夠高會產生二公式英,那么就信息公開,不但在企業網站上公布相關信息,居民還隨時可進入企業檢查排放情況。”楊朝飛說。
政府政策引導公眾主動選擇
“無論是單雙號限行,還是每周少開一天車,都是政府強制要求公眾按照其要求去做。在這種情況下,公眾是被動的。”楊朝飛強調,應該讓公眾主動、積極地參與到環保行動中來。
楊朝飛建議,比如在機動車污染控制方面,政府應該通過稅費杠桿,如增加排污費、停車費,提高油費,降低公共交通費用等,向公眾傳遞出一個明確的政策信息——污染太嚴重了,要把機動車數量控制下來。那么公眾根據自己的經濟和出行情況,選擇多繳費或少開、不開私家車,綠色出行。
“行政限行和稅費調整在限制行車總量結果上可能是一致的,但兩種管理方式本質卻是天壤之別,前者由政府包攬了決策全過程,公眾僅被動執行;后者由政府發布政策導向,公眾對此作出決策。政府管理模式要轉變,把選擇權、決策權交給公眾,特別要把社會生活的決策權和選擇權歸還于民。而不是什么都政府說了算。”楊朝飛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