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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資料】
尼姑拾荒撫養棄嬰被認定非法收養
8年前,一名女嬰被遺棄在湖北黃石一個尼姑庵里,菩薩心腸的老尼姑肖師傅收養了這名孤兒,并取名肖丹丹。由于無固定收入,老尼姑拾荒賣菜撫養孩子長大,但二人的生活時常出現困難,女孩上學的費用更成問題。
自從肖丹丹上學起,肖師傅總是凌晨3點半左右就起床,與丹丹吃完早飯后送她去學校,然后下午又接回家,風雨無阻,日復一日,年復一年,從山腳的學校到山頂的“家”,兩人每趟要走一個半小時。
2012年4月16日,肖師傅迎來另一道難題:民政部門對其收養行為并不認可,并認定她是“非法收養”。
當天,肖師傅來到西塞山區臨江街辦葉家塘社區,試圖找工作人員幫忙解決丹丹的戶口問題,但工作人員卻交給了肖師傅一張蓋有西塞山區民政局印章的《告知書》,讓肖師傅簽字。告知書上稱:肖師傅在2004年私自收養棄嬰違反了收養法的規定,須在收到該告知書的10日內將棄嬰肖丹丹送往市福利院,逾期未按規定辦理的,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看完這份《告知書》,肖師傅堅決拒絕簽字。肖師傅說,她這么多年來辛辛苦苦把丹丹養大,現在要將她送給福利院,她是絕對不會同意的。西塞山區民政局一周姓工作人員在電話中告訴肖師傅,送不送丹丹去福利院是肖師傅的事,到時民政部門會聯合公安機關將丹丹強行送往福利院。得知此消息后的丹丹哭著說:“我不要去福利院,我要永遠跟師傅在一起。”
打工女出賣收養棄嬰獲刑
已婚女張婷與同鄉未婚女青年蔣某一起在廣東打工,并共同租房居住。2010年正月,蔣某產下一男嬰,因怕影響聲譽,托付給張婷撫養。張婷撫養10多天后,因影響工作,遂打電話讓婆婆高麗英把孩子抱回老家代為撫養。高麗英抱回后一直撫養該男嬰。7月,村委會查出張婷已生育了一個男孩,不符合收養法規定的收養條件,要求張婷將該男嬰送至福利院。
張婷不愿意,但又害怕村委會找麻煩,只好拜托婆婆高麗英將男嬰送人。于是,高麗英請在外地的侄女楊佳幫忙聯系。一個月后,侄女的一位同事得知此事,主動為其聯系到了想要男嬰的趙鐵。9月,張婷將該男嬰送到楊佳處,通過楊佳及其同事的介紹,將該男嬰以5500元(其中500元為路費)的價格賣給了趙鐵。
幾天后,此事被人以非法販賣嬰兒為由舉報,公訴機關以被告人張婷犯拐賣兒童罪起訴到法院。
收養棄嬰16年方知自己違法了
因屬非法收養,四川綿陽11歲女孩葉佳(化名)隨時可能和養母葉長蘭分離,當年的棄嬰可能再次成為孤兒。
葉長蘭是綿陽市游仙區忠興鎮人,1987年,她與當地人何某結婚,并生了一個兒子。1989年,因夫妻感情不合,她離開了何家,到綿陽市某市場打工。1995年的一天,老鄉王福秀撿到一名女棄嬰,將其抱到了葉長蘭的出租屋內。“當時她臍帶都還沒有剪斷,已奄奄一息。”葉長蘭決定收養下這個可憐的棄嬰,并為其取名葉佳,母女倆從此相依為命。
“10多年來,真的很不容易!”葉長蘭哽咽著說,與生活上的困難相比,最讓葉長蘭頭疼的,還是葉佳的戶口問題,由于種種原因,“孩子至今也沒能上到戶口”。
葉長蘭說,自己收養葉佳時已與何某生有一子,有關部門告訴她,她的條件不符合收養的相關規定,因此拒絕為葉佳出具上戶證明。2011年9月,葉長蘭與何某解除了婚姻關系,兒子判給了何某,葉長蘭的年齡也早已達到了領養的標準(30歲以上),她再次請求有關部門為葉佳出具上戶證明。有關部門卻認為,葉長蘭育有一子,收養葉佳不符合規定,要求其繳納1.2-2萬元的社會撫養費,才可上戶。然而,這筆費用對葉長蘭而言,無疑是一筆天文數字。據民政和計生工作人員介紹,葉長蘭的收養行為違反了《收養法》及相關條例,將按有關規定要求其繳納社會撫養費,對她的處罰將隨后施行。
(來源:《中國扶貧》雜志 作者:馬麗文 張民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