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個體工商戶條例》征求意見稿的規定等于是賦予了工商、城管部門無限的權力,流動攤販即使登記為個體戶,或許仍免不了被動輒驅趕的命運。
國務院法制辦日前就個體工商戶條例公開征求意見。此舉意味著1987年起實行至今的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將不再“暫行”。其中最引人關注的是,不允許無固定經營場所攤販工商登記的做法將被廢除,并給予此類個體工商戶登記渠道,他們可以向住所地登記部門辦理工商登記。(7月22日《新京報》)
有論者稱,此舉將是我國首次將流動攤販合法化。這話其實有些似是而非,我們根本就沒有禁止流動攤販的法律,法無禁止即自由,談何“合法化”?流動攤販從來都不是什么違法的事,而是受法律保護的基本經濟權利和勞動權利,是一個正大光明的職業。只不過,城管制度在各地興起之后,曾經普遍作為創業起點的“練攤”熱潮,遭遇了很大的沖擊和阻攔,城管與小販的矛盾開始激化。
將流動攤販納入到個體戶范疇管理,一方面固然是對“馬路經濟”的法律保護,另一方面顯然也有調和城管與小販矛盾的考慮。但是,有必要厘清的是,允許流動攤販辦理個體戶登記,并不意味著流動攤販就必須辦理個體戶登記不可,這是兩個完全背離的概念。換言之,流動攤販仍然享有是否辦理個體戶登記的選擇權利;而政府部門如果準備推動流動攤販的個體戶化,也不能夠強制執行,而應該讓流動攤販自愿選擇。
因此,流動攤販主觀是否愿意加入個體戶的隊伍,還真的很難說。從流動攤販的角度,需要考慮的至少有兩個因素:消極的方面,登記個體戶會否增加我的負擔?積極的方面,登記個體戶能否改變我被城管驅趕的局面?
我們知道,流動攤販一般收入水平都不是很高,一般也無需納稅;可是,一旦辦理個體戶登記,就必然需要納稅,要么定期定額,要么查賬征收。依當下情況而言,個體戶中絕大多數都是定期定額納稅的,這樣做的好處當然是比較方便,壞處卻是無論經營狀況如何不好納稅數額都很難減少。比如上次將個體工商戶的個稅扣除額從1600元調至2000元,但對絕大多數定額納稅的商戶來說,這個新規根本就是一紙空文。因此,流動攤販一旦變身為個體戶,首先需要面臨的就是一筆每月固定的納稅,這可能是流動攤販不能或不愿承擔的。
更重要的是,登記為個體戶,流動攤販能從中得到什么呢?他們合法經營的權利會更加有保障嗎?城管是不是就不能再對他們動輒驅趕了?對此,《個體工商戶條例》征求意見稿中只有簡單的一句話:無固定經營場所的攤販,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或者允許的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在事實上,這等于是賦予了工商、城管部門無限的權力,流動攤販即使登記為個體戶,或許仍免不了被動輒驅趕的命運。
綜合上述分析,我對流動攤販是否愿意登記為個體戶,是有些不樂觀的。為此,一方面,要力防政府部門使用強制的手段使被解讀為“善治”的新規蛻變為“惡法”;另一方面,有必要推出諸如厲以寧先生提出的“凡年營業額在30萬元以下的個體戶一律免稅”之類配套舉措,并對城管的權力做出明確限制,讓自愿登記為個體戶的流動攤販們吃上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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