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動嘴警告 不能動手爭執
●只能訴諸公堂 不能自行執法
●只能按規辦事 不能越權處置
每天,熙來攘往的銅鑼灣、旺角,小攤小販當街擺賣,但極少看到攤販阻街;車水馬龍的中環、尖沙咀,鮮見有人抽煙吐痰、亂扔垃圾,但很少看到警察或“城管”;過馬路、等公共汽車的人成群結隊,但看不到人維持秩序……這就是香港的城市管理。
照章辦事不爭執
2009年1月14日下午,香港銅鑼灣鵝頸橋水果蔬菜街市人流如織。約16時許,食物環境衛生署3名職員來到一家蔬菜零售攤前說:“你的貨物阻街,請馬上騰出所占路面。”隨后,抄錄零售店有關資料后離開。店主和伙計立即動手把擺在路面的貨物搬回店里,前后不到5分鐘。
這是食物環境衛生署執法的“尋常”一幕。沒有爭執,更無需“動粗”,一切照章辦事。如果店主接到警告不立即整改,最高可被罰款1萬元及監禁3個月,遲交罰款,每天加罰300元。
香港的城市管理罰款不手軟,但罰得有規矩、講文明、令人信服。隨地吐痰、亂扔垃圾,最少罰款1500元,還可拘役6個月;在公交車上進食,最高罰款2000元;空調系統滴水,最高罰款1萬元,等等。但所有執法溫和文明,極少有沖突發生。2008年全年,小販事務隊共進行了約11.5萬次清查行動,跨部門聯合行動共約1360次,沒有一起行動引發激烈沖突、造成人員傷亡。
“小販對公共環境造成阻礙,只有警告無效時,才會采取行動。在法庭定罪之前,執法人員無權沒收店主的任何貨物。”食物環境衛生署新聞發言人陳敏思說。為保證文明執法,各有關部門經常舉行應對危機培訓,培訓課程注重實際運用。特區政府還允許小販成立行業協會,加強雙方之間的溝通,以保證小販的合理訴求。
動口動“法”不動手
2006年7月的一天,一名無牌小販看見食環署執法人員來執法,拔腿就跑,被追趕涉入一條小河。河水淤泥很深,小販窒息而死。執法人員因不諳水性,無法下去救人。事后,輿論一致批評食環署執法不力。食環署立即向當事人家屬道歉,對當值職員嚴肅處理。
在香港,任何執法行動,都不能危及當事人的生命安全,否則,有理也會變成沒理。
香港在城市管理方面,有《噪音管制條例》、《公共衛生及市政條例》、《公共照明條例》、《廢物處置條例》等法規,對執法主體都有清晰界定,有關部門各司其職,不得超越法律授權。違規傾倒垃圾,食環署負責查處;公共場所吸煙,衛生署責任在肩;亂搭亂建住宅,屋宇署依法處理……
當然,除了各司其職,對執法人員進行制約,也是確保執法到位而不“越位”的重要措施。明晰的《警察條例》、《警察通例》、《警察紀律規例》等,為警察管理定下法律依據。除執行公務外,警察不得進入任何單位的辦公樓;警察進入娛樂場所或者乘搭公共交通工具時必須付費;警察執勤必須要兩人以上,并對事件經過逐一如實記錄在冊……任何警察一旦違反上述規則,都要受到懲處,輕則警告,重則革職,這些也要記入檔案,作為評價考核的參照。
一項統計顯示,香港近3萬名警察,全年僅有21人受到紀律處分,警察違紀率僅萬分之六,警察執法的良好風氣可見一斑。近年來,市民對警察的投訴量不斷下降。
是是非非法官判
2007年11月,一名莫姓村民經營的茶餐廳門外一株枯樹傾斜已久,隨時可能倒地傷人,遂多次向環境保護署等部門反映,遲遲未得回應,只好請人幫忙伐掉這棵危樹。事后,環保署以刑事毀壞罪提起訴訟,高等法院判這名村民有罪,賠償3萬多港元。村民不服判決上訴,法院認為政府部門無作為在先,遂撤銷原判。
對別人嚴,對自己寬,城市執法也會出現這種現象。因此,即便執法者指出有人違法,但當事人若不認為自己違法,是是非非要由法官說了算,法院才是最終裁判者。
城市管理法規涉及每個市民每天的行為和直接利益,立法取得市民支持更是前提。以禁煙為例,最近的一次禁煙條例于2008年7月通過,要求將法定禁煙區大幅擴展至所有室內公眾地方及部分戶外地方。這個條例政府早在2007年1月1日提出,2008年2月提交立法會咨詢,過了5個月才三讀通過,并要求先做足夠的宣傳,讓市民充分理解后,才全面實施。實際上,香港從1982年就開始禁煙,先是在公共場所限制吸煙。1991年和2001年兩次討論修例,一是引入違例吸煙1500元定額罰款制度,二是衛生署下設控煙辦,負責落實條例。
“立法和修法的過程,就是凝聚民意取得市民支持配合的過程。只有取得共識,法律才能很好落實。”香港城市大學法學院一位教授評論。本報記者 武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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