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特色的審計“結合”
記者:十年來,您訪問過很多國家的審計機關,也接待過很多來訪的外國審計長,您認為中國西方國家的審計有什么不同?
李金華:我們在相當一段時間里,以傳統的財務收支審計為主,解決的是真實性和合規性問題。上世紀90年代中期,我們還把“打假帳”作為工作重點。當時,我們審計的1200多家企業,六成企業的賬目不真實,所以朱镕基同志后來提出“不作假帳”。而西方發展到今天,基本不存在這個問題了。
我們與西方國家審計的不同關鍵在“結合”上。我們把審計和揭露經濟犯罪、貪污腐敗結合在一起,這一點,西方有些國家覺得奇怪,你不是司法機關啊?但我們和司法等其他部門有密切的配合。我們發現線索有的直接移交,有的通過領導批示移交,非常快,效率高。
西方很多國家將績效審計和財務收支審計分開,但我們是結合在一起的。實際上我們感覺還是分不開的。到一個單位去,既有財務收支上的一些違法違規問題,同時又有效益上的損失浪費問題。所以我們還是要結合。
我們的財務收支審計和經濟責任審計是結合起來的。不僅審計一個部門,而且審計領導人。經濟責任審計目前世界上大概只有中國在做,其他國家可能會有,但是不多。
我們的審計監督和輿論監督是結合起來的。我坦率地跟你講,審計監督和輿論監督結合比較好的,中國是其中的一家。我到國外去,有的審計長跟我講,他們最頭疼的就是記者,不愿意和記者打交道。
記者:對比中外審計體制的差異,您如何評價兩者的優劣?
李金華:我們有行政決定權。我們可以依法決定沒收你的非法所得,對你罰款,然后把有關人員移交給其他部門追究責任。我最近去以色列,他們的審計長就很羨慕我們有這個權力,他們沒有啊。我的很多問題是通過行政手段解決的,我可以向總理報告,提出建議,所以整改得就很快,這也是外國沒有的啊。
當然,中國的審計體制也有它不足的一面,有些地方審計的獨立性還有缺陷。
記者:在本屆任期內,您推動了《審計法》修正案的出臺。對于修改后的《審計法》,有人認為還不夠好,譬如說,地方審計機關的雙重領導體制就沒有改變。這就涉及您剛才說的獨立性缺陷的不足,對此您如何評價?
李金華:修訂《審計法》的時候,很多人寄希望是否能在體制上有所突破啊,是不是能夠垂直啊?我跟你說,這是個憲法問題,你要變就必須修憲。
我們這次修訂,在不突破《憲法》框架的前提下,增加了一些內容,把經濟責任審計,也就是離任審計,寫進去了,把對國家控股的金融機構和國有企業的審計問題寫進去了。再一個,在手段上,對公款私存的查詢啊,會計資料、資產的封存啊,搞了一些制約性的規定。
我認為這是好的,權力要發展,制約就須得跟上。光有權力沒有制約就糟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