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經濟體制下實現多贏、良性的人才流動,前提是人才流動要有序。
“有序”體現在國家層面,是保護和支持人才流動要依法合規進行;體現在用人單位層面,是必須合理處理商業秘密保護和人才流動之間的平衡關系;體現在職工層面,是行使自由流動權不能損害其他市場主體的利益,不能借人才流動將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據為己有或不合理使用。
據《法制日報》1月28日報道,一項抽樣調查顯示,35.24%的專業技術人才曾經跳槽,未來人才流動趨勢還將不斷加溫。然而,統計表明,90%以上的商業秘密案件都跟人才流動有關,同時,跟跳槽有關的商業秘密案件從民事案轉化成刑事案以每年100%的速度上升。對此,有專家認為,一有人才流動就可能涉及侵權,一說侵權可能就要動用刑事手段,由此涉及許多法律問題,引發的社會效果不可小視。
人才的依法合規有序流動,是國家的法律和政策所支持和保護的,也是發展市場經濟所需要的,同時,更是勞動者的權利。人才流動可以最大限度地盤活勞動力資源,充分開發和利用勞動力資源價值,促進企業的技術進步和國家技術創新等。無論對國家、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個人而言,都是有利的,應該是多方共贏的。
而時下與人才流動有關的商業秘密保護案件不斷上升、大批民事案轉化成刑事案,說明人才流動出現了梗阻。如果這個梗阻處理不好,如果商業秘密保護過度刑事化的問題解決不好,必然會影響人才流動的積極性,影響企業科技開發和技術創新。更重要的是,可能會影響國家創新能力的提升以及和諧社會的構建。
市場經濟體制下實現多贏、良性的人才流動,前提是人才流動要有序。“有序”體現在國家層面,是保護和支持人才流動要依法合規進行;體現在用人單位層面,是必須合理處理商業秘密保護和人才流動之間的平衡關系;體現在職工層面,是行使自由流動權不能損害其他市場主體的利益,不能借人才流動將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據為己有或不合理使用。顯然,大批跟人才流動有關的商業秘密案件從民事案轉化成刑事案,反映出有關的市場主體沒有遵循人才流動的內在規則,違背了人才流動的有序和多贏原則。
保護商業秘密的手段是多元的,民事、行政、刑事的保護手段應是遞進的。只有在民事、行政手段失效的前提下,才可以運用刑事保護手段。現在,有的用人單位過度使用商業秘密保護手段,表面上好像加大了保護力度,但最終可能會損害企業的商譽。試想,哪個勞動者敢去一個動輒追究員工刑事責任的單位?
當然,出現與人才流動有關的商業秘密保護過度刑事化傾向,也與勞動者行使流動權的無序和隨意有關。個別勞動者跳槽隨意,想來就來,想走就走。同時,我們也不能輕視法律規定不健全、地方保護等因素。
保護商業秘密與人才合理流動應該并行不悖。我們必須正視人才流動過程中存在的不合理現象,修正和完善不健全的規章制度,建立起既有利于保護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又不阻礙勞動者合理流動的法律體制和機制,充分發揮法律的定分止爭功能。(郭振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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