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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5600萬索賠 “史上最貴員工”深陷辭職門
中國發展門戶網 www.chinagate.com.cn  2008 年 0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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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為唐德連向記者出示辭職報告

 

“明天,該何去何從?”唐德連將新 開辟的個人博客用此話命名,這也正表露出他現今的心態。

這段時間深陷“辭職門”的唐德連已心身憔悴,這位年僅26歲的哈爾濱理工大學自動化專業畢業的高材生無業居家近乎一年,沒有經濟來源的他還要忙于訴訟,用他自己的話說是“生活窘迫,身心俱疲,無路可走”。

所有這些源于2007年3月份唐德連的一份辭職報告。

唐德連原在北京石油機械廠(以下簡稱“北石廠”)工作,他于2003年7月份和北石廠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為5年(2003年7月31日至2008年7月31日)。合同期內,他向北石廠遞交了辭職報告,然后離開,但北石廠不承認他的辭職,不解除勞動關系,不發還人事檔案,同時把唐德連的工資、社保都停掉,這讓唐德連無法轉移檔案,無法找到新工作。在經過勞動爭議仲裁、法院一審、二審判決后,唐又回到了起點,依然進退維谷。

最近,唐德連和其代理律師正準備申訴,顯然唐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6萬倍索賠

    唐德連在2003年從學校畢業,隨即與北石廠簽下了5年的勞動合約,由于北石廠是中石油的下屬企業,而且企業歷史悠久,能進入北石廠工作是很多學子的夢想歸宿,其中也包括唐德連。

    剛進入北石廠時,12萬元年薪的收入讓唐德連很滿意,他很快成為助理工程師,負責石油開采設備———頂部驅動裝置的安裝調試和維護。

    由于工作需求,唐德連要經常奔赴海外工作,這在2005年和2006年尤其明顯。長時間在非洲、中東等地區進行作業,唐德連漸漸感到力不從心,這段時間讓他萌生了辭職的念頭。

    2006年,唐德連有將近9個月的時間在非洲和中東度過,他要負責設備的安裝、調試以及維護等一系列工作,由于是戶外作業,他經常要頂著50多度的高溫進行工作,而一臺機器調試完畢,要不眠不休連續工作將近40個小時。由于暴曬和連續工作,唐德連稱自己的兩個鼻孔有時會突然流出血來,而且“根本不敢生病,24小時隨叫隨到”。

    唐德連說:“那段時間真的是身心疲憊的狀態,有段時間我病倒了向領導請假,領導說再堅持一下,我只好繼續堅持?!?/font>

    最讓唐德連忍受不了的還不是惡劣的環境,而是孤獨。他在沙特工作時,身處一片大沙漠中孤身一人對設備進行調試,看不到來往行人,“沒有周末,沒有假期,一個人在現場,無人換班”。

    在左右權衡后,唐德連自知無法繼續勝任其工作,在2007年3月5日時,他以身體虛弱為由,向他的部門領導北石廠總工程師鄒連陽遞交了書面辭職報告。當天,北石廠廠長劉廣華把唐德連叫去談話,北石廠的意見是“不同意辭職”,但唐德連堅持以“身體支持不住”為由辭職。然后,唐德連將IBM電腦等公司物品交還,由職工單翠霞簽字確認,他隨即離開崗位。

    根據唐德連和北石廠簽訂的勞動合同,其中第三十六條規定:乙方違反本合同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每提前一個月,應向甲方賠償違約金50元整。

    他的辭職時間離合同到期還有17個月,唐德連按照這個算法,估算出由于辭職他應該向北石廠支付違約金850元?!爱敃r我已經準備全額支付違約金。”唐德連對本報記者說。

    在家休息一個月后,唐德連回到北石廠辦理檔案轉移手續,卻遭到了劉廣華廠長的拒絕。

    與北石廠協商未果的唐德連在2007年4月29日向海淀區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廠方轉移檔案關系。北石廠則提出反訴稱“沒有收到唐德連的辭職報告”,認為辭職并非解除勞動合同,并且因唐德連擅離職守,給企業造成了極其嚴重的損害,要求唐德連賠償5635.98萬元的損失。

    唐德連回憶說,他被海淀仲裁委通知去領反訴書,當他打開反訴書看到5635.98萬元的索賠時,“我嚇傻了”!

    “好幾天沒緩過勁來”的唐德連怎么也沒想到,這個數字是他當時設想的850元的6萬倍之多。

    “史上最貴員工”誕生

    由于一起辭職事件,引起了5600多萬元的天價索賠,在網絡上引起了極大的反響。有網友稱一個員工因辭職要支付5600多萬元,唐德連可堪稱是“史上最貴員工”。

    網友“格子”說:“這還用說嗎?明顯的以大欺小嘛,北石就是想用訴訟的方法拖死唐德連?!?/font>

    是什么讓北石廠提出了巨額索賠?

    北石廠在仲裁反訴書中稱,“因唐德連擅離職守,影響了許多工作的正常運行,給企業造成了極其嚴重的損害”。

    唐德連認為,北石廠提出的“許多工作的正常運行”是指北石廠在2006年和國外買家簽訂的一個合同。按照北石廠的說法,由于唐的離職,導致廠方出售的機械配套服務跟不上,最終買家不愿支付合同款,因此唐要對損失負責。

    唐德連的代理人楊健律師認為,該合同上并沒有明確確定由唐德連來提供配套服務,并且這是北石廠與其他單位的合同關系,北石廠可以依據合同向欠款單位通過訴訟程序解決,這與唐德連的辭職沒有任何關系。

    “這是北石廠隨便說的索賠額,目的就是為了嚇住唐德連?!睏罱≌f。

    記者到北石廠想就此事向廠方求證,但劉廣華廠長和北石廠法律顧問馬照輝均不在廠內,隨后記者多次撥打劉廠長的手機,對方都以“開會”、“有事”為由掛掉。

    北石廠的代理律師江群告訴記者:“由于此案涉及北石廠的商業秘密,另外二審結束,自己的委托已經終止,所以不便透露任何信息。”

    三輪裁決后歸“零”

    2007年7月6日,海淀仲裁委作出裁決,唐德連與北石廠的勞動關系存續,駁回北石廠的巨額索賠請求。

    對于裁決結果,唐德連和北石廠均不服。在7月18日,唐德連向海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北石廠將其檔案材料轉至海淀區海淀街道辦事處勞動部門。而北石廠則繼續堅持自己的主張,依然提出了5600多萬元的高額索賠。

    在庭審中,唐德連出示了一份錄音材料作為證據,唐德連稱其為自己遞交辭職報告后和總工程師鄒連陽的一段對話,“事后受同事的提醒,我帶上了錄音器材找到當時我遞交辭呈的鄒連陽以確認,他也承認了此事”。唐德連對記者說。

    法院為了確認錄音的真實性,讓鄒連陽出庭作證,但是鄒一直未到庭。于是法院根據唐德連提交的電話錄音確認,北油機械總工程師鄒連陽明確承認已于2007年3月5日收到書面辭職申請。

    2007年10月18日,海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雙方勞動合同依法應于30日之后解除,即2007年4月4日。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附隨義務,廠方應于此后依法轉移唐德連的檔案材料。并且由于北石廠未提供充分的證據,所以不支持其索賠請求。

    記者電話聯系上了鄒連陽,他稱自己不清楚唐德連交辭職報告的事,對“唐德連向其交了辭職報告”予以否認,而有關錄音證據,他也表示“真實性值得懷疑”。

    北石廠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訴,要求撤銷海淀法院判決,判決勞動關系存續,唐德連賠償5600多萬元。

    12月17日,一中院作出了終審判決,駁回了唐德連的所有訴訟請求,同時也駁回了北石廠的高額索賠請求。

    在經過了仲裁委、兩審法院的三輪裁決,耗去了8個多月的時間,所有的一切又回到了原點。

    隨后,今年1月3日,唐德連又到海淀區仲裁委申請解除勞動關系仲裁,被不在受理范圍為由拒絕。

    “一遍遍遭受打擊”的唐德連做好了繼續抗爭下去的準備,目前他的律師正在緊鑼密鼓地籌備繼續申訴。

    系列法律問題存爭議

    唐德連的辭職為何如此艱難?

    楊健律師認為北石廠的一系列做法限制了勞動者的辭職權。除此之外,唐的辭職門事件也反映出了系列的法律問題。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并且勞動者辭職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只要提前30天用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了。

    從勞動者單方辭職的程序上一般應具備三個程序:一是必須有書面形式的通知;二是該通知必須送達用人單位;三是通知必須是提前30天送達用人單位。這一規定的目的是保護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處于弱者地位條件下,能體現勞動者自主擇業的權利,以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

    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是為了使用人單位事先調整生產或工作任務,選擇安排合適的人員,以保持生產或工作的連續性。但這30天內勞動者應否繼續工作,由于法律并沒有明文規定勞動者提出辭職后,必須要讓其在崗位上工作一個月,這在實踐中也很難具體操作,學界存有很大爭議。

    一種聲音認為勞動者應該工作,直到用人單位作出答復或者30日后終止;另一種聲音認為,勞動關系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礎上,當勞動者遞交辭呈時,就破壞了這種信任關系,再繼續工作下去很困難,只會加劇雙方的矛盾;最主要的是,勞動者已經離開了工作崗位,沒有上班,用人單位也沒有發放工資,繳納社會保險,雙方的勞動關系在事實上已經解除,所以勞動者也不用繼續再干上一個月了。

    從唐案可以看出,法律缺乏辭職的程序規定。也正因為此,才使得原本在唐德連眼中很容易的辭職變成了“荊棘之路”。

    比如,書面辭職報告要交到用人單位中的哪個部門或者哪位工作人員才是合法有效的?交了之后,對方不承認怎么辦?書面辭職報告的內容也必須要有“解除”二字嗎?如沒有寫“解除”二字,在法律上是不是就不成立為辭職事實?

    如果說,勞動者因辭職而進入仲裁、訴訟程序后,勞動者如何舉證證明已經提交書面辭職報告事實,對于此,有些專家建議采用特快專遞、公證、登報的方式來解決這個問題,但是實際情況中,勞動者缺乏這些知識,無法從這些層面上去提前保留證據。若每一個辭職爭議案件都要求這樣操作的話,國家應先給勞動者普法,先上一堂法制課,并對國家的公證、郵件、新聞報紙等開辟一條辭職公告快速通道,這不僅浪費國家物力、人力、才力,也給勞動者加大了經濟負荷。

    由于采訪被拒,北石廠的態度一直未明,但從三輪裁決上北石廠堅持進行高額索賠的情況來看,至少有兩種可能性:一是強勢公司利用高額索賠在精神以及程序上拖垮弱勢勞動者,這種情況屢見不鮮;第二種是用人單位確實由于勞動者的離職造成了極大的損失,這就包括商業秘密和其他一些公司的無形資源。網絡上也有人質疑唐德連帶走了核心技術和商業秘密,唐在個人博客上發文回復稱核心技術保管嚴密,他身為服務人員根本看不到,另外他做的是服務工作,不是銷售工作,也無法將客戶源帶走。

    據了解,像國內很多企業一樣,北石廠的保密制度并不完善。相比較起來,美國企業對于自身知識產權、客戶資源、核心技術的保護做得非常完善,經常有一些由于公司員工跳槽而引起的公司對個人的訴訟索賠,公司勝訴率也非常高。(文/圖 法制網記者 李 亮)

    “天價賠償”僅是幌子意在“競業禁止”     

    從媒體披露出來的一些案件情況上看,北石廠對其“天價索賠”的訴訟請求似乎并不十分重視,它既沒有與唐德連簽署在員工造成損失情況下如何進行賠償的協議條款,也沒有提供能證明唐德連的辭職必然導致一筆巨額交易失敗的直接證據;而且按照唐德連的代理律師所介紹的,涉案合同總金額不過2000余萬,5635.98萬元的天價損失究竟是如何計算出來的呢?這里有一個細節非常有意思,那就是小唐在2007年3月5號辭職后,北石廠一直都沒有主動對其進行挽留,而是在一個月后,小唐回廠辦理轉檔手續時才遭到了拒絕。由此可見,小唐并非是一個能決定千萬大單成敗的關鍵技術人員,否則北石廠早就會不惜代價地挽留他。更何況一份好的判決還要考慮社會評價及可執行性,對一個普通員工的辭職行為判處天價賠償既不符合社會評價標準也不具有可執行性,因此可以斷言,即使要重新走一遍勞動仲裁和訴訟程序,北石廠也不可能獲得天價賠償。因此如果把“天價賠償”看成是北石廠的“訴訟目的”,則其沒有也不可能獲得勝訴。

    但如果換一個視角看案件,小唐不過是一個剛工作了三年半的普通員工,辭職后連支付房租都會成為困難。北石廠顯然不可能是指望著從這樣的年輕人手中拿到5600多萬元的賠償款。而北石廠雖然不同意解除用工關系,不發還人事檔案,同時卻把他的工資、社保都停了,也從未進行比如“加薪許諾”等激勵式的挽留行為,這又表明了北石廠其實并不是真正想留下小唐繼續工作。那么,北石廠真正的目的是什么?其他案件經驗告訴我,如果沒有人情世故方面的原因,北石廠的商業目的很可能是,通過漫長的訴訟過程盡量拖延一個掌握一定的商業秘密、技術秘密,卻又沒有簽署有效的競業禁止協議的小唐入職競爭對手公司的時間。換句話說,就是北石廠僅把“天價賠償”作為一個“威懾籌碼”或是“訴訟技術”,其訴訟的目的很可能是延緩唐德連在其他公司就職時間。從這個角度看,我們可以發現,北石廠對此項訴訟焦點十分看重。在多個審級中,北石廠在此問題上采取了多種訴訟技術、提出了多個方面的理由,且其中的某些觀點(如其認為海淀法院在當事雙方并未通過勞動仲裁解除勞動關系的前提下,直接裁決雙方勞動合同解除,并要求廠方轉移檔案,此判決欠妥的觀點)最終獲得了二審法院的支持。就此而論,北石廠或許已經達到了它的目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至少在唐德連與其正式確認解除勞動關系前,沒有幾個用人單位敢冒著可能承擔天價連帶賠償責任的風險去招聘唐德連。

    順便說一句,雖然“天價索賠”的字眼很吸引眼球,但是北石廠進行這場訴訟的訴訟費成本卻是很低。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十三條之規定:“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也就是說無論雙方的請求賠償額是多少,每一個審級的訴訟費均不過10元,加上勞動仲裁費300元,亦不過320元而已。

    這個案子解析到最后,我們看到,它既是一個關于解約的糾紛,同時也可能含有競業禁止的因素。這個案例如果發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它的處理可能會輕松很多。因為這兩者在新出臺的《勞動合同法》中都有相關的規范。關于解約權,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關于競業禁止,第二十四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相比于以往在《公司法》中僅規定董事、經理而言,范圍有了合理的擴大,同時也有了相對的義務性規定,即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并須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很有意思的是,相對于舊的《勞動法》而言,這兩者一個更有利于勞動者自由流動就業(解約權),一個則為用人單位提供了更合理的法定保護(競業禁止義務)。這也在某個方面體現了《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理念,即在原本用人單位占強勢地位的勞資關系中,法律傾向性的保護勞動者權益,以平衡兩者之間的社會地位。同時也給與用人單位合理的保護,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覃華  作者系北京市嘉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來源: 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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