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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我國的啟示
1979?年中美正式建交以來,知識產權一直是兩國關系中的重要議題。在過去的一段時間里,我國在這個議題上,采取的是和日本當年類似的策略,即被動、延遲地應對美國的訴求和國際政治經濟格局的變化。這種情況在十八大之后發生了根本改觀。十八大以來,我國以頂層指導性文件為指引、以工作部署性文件為牽引、以法律規范性文件為主體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體系日趨完備;司法保護主導、行政保護緊密銜接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運行的體制機制基本健全;依照法定程序、廣泛吸收利益關聯各方參與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創設和調整能力持續提高,這些使得我們可以有更多的策略選項?;趯θ彰蕾Q易摩擦中知識產權作用的研究,提出?4?點啟示。
美國擅長使用一些界定不明的詞語調動民間、輿論和政治資源,形成壓力,迫使競爭對手讓步。例如,在對日貿易摩擦期間,美國參議院針對日本知識產權政策提出的?16?個問題中的第一個就是日本“特許廳的審查工作不獨立于通產省的產業政策”。這個問題給人造成的印象是“日本的專利審查不獨立”,而獨立審查是專利審查的基本要求,不能獨立審查的專利制度是不正常的專利制度。美國參議院的這個含義模糊的問題,可能會造成全面否定日本專利審查制度的后果。在此次中美經貿摩擦中,美國對我國的一個類似指責是“強迫技術轉移(Forced Technology Transfer,FTT)”。這個指責很有蠱惑力,特別是有些媒體把美國這個指責和我國保護知識產權不力的一些評論放在一起說的時候,幾乎能夠達到“坐實”的殺傷效果。關于?FTT,美國官方一直沒能明確界定,其用意顯然和對日本的審查不獨立的指責一樣。其實,有些學者已經指出?FTT?說法的經不起推敲之處。我們有必要參考日本應對美國的一貫做法,“以細打粗”,逐一盯對,戳穿對手的邏輯騙局。
積極為在國際貿易中發揮知識產權的管理作用創造條件。用知識產權管理國際貿易,在一定意義上來看,是一種“長臂管理”(Long Arm Management)。美國利用日美貿易摩擦的機會,出臺《1988?綜合貿易與競爭法》以對《1974?貿易法》(Trade Act of 1974)進行補充,完善了“301?條款”制度,把知識產權與美國的國際貿易掛鉤,為其實施“長臂管理”準備了法律基礎。隨著我國科技水平、產業水平和國際貿易水平的提升,要發揮知識產權特長,進行國際貿易管理是一個必然到來的任務。完成好這個任務,除了增強知識產權話語權,還應該參考美國的做法,制定、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在法制基礎上,靈活運用國際化程度最高的知識產權制度,管理國際貿易。
正確認識知識產權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和作用,既不夸大,也不輕視。中美經貿摩擦中的一個主要焦點是知識產權問題,而根本上是大國之間的經濟爭霸。隨著中國經濟實力和科技實力的崛起,中美之間的差距不斷縮小,美國為維護其全球地位,不可避免地重拾當年對付日本的貿易戰武器。知識產權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和作用,雖然越來越重要,但要認識到其重要性主要體現在關鍵節點、關鍵環節上,而不是國際貿易的全部節點、全部環節。對知識產權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和作用,保持清醒、正確的認識,才能更好地發揮其作用,妥善解決中美經貿摩擦。
戰略性地選擇多個維度對貿易摩擦中的知識產權進行助攻。美國在對日本發動貿易戰的同時,還采取了一系列的金融和匯率舉措來打擊日本經濟?!稄V場協議》的簽訂使日元大幅度升值,日本的產品出口競爭力降低;美國迫使日本開放金融市場,加速了泡沫的形成,并最終造成泡沫的破裂。這對我們的啟示是,在應對美國故意挑起的貿易爭端之時,可以通過選擇具有優勢的領域進行回擊。(作者:劉海波,中國科學院科技戰略咨詢研究院 中國科學院大學公共政策與管理學院;古谷真帆,日本東京大學未來前景研究中心;張亞峰,中國科學院科技戰略咨詢研究院。《中國科學院院刊》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