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各代表團團長、副團長,是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由各代表團全體會議推選產生的。代表團團長、副團長必須是全國人大代表。
全國人大代表團團長、副團長的職責:
代表團團長的職責是召集并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通常情況下,代表團團長也是大會主席團成員,出席主席團會議,負責向本代表團傳達主席團會議的決定和意見。在主席團會議或者代表大會全體會議上,可以代表本代表團對審議的議案和報告發表意見。
各代表小組召集人的產生和職責: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規定,代表團可以分設若干代表小組。代表小組會議推選小組召集人。各代表團分設若干代表小組,是為便于代表對各項議案充分發表意見,一般按省內的地區劃分,由10至30人組成。人數少的代表團則不分設小組。
小組會議是代表團審議各項議案的一種會議形式,由小組召集人輪流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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