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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責任追究
記者:調查組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提出了哪些處理建議?
答:事故調查組根據事故原因調查和事故責任認定,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規定,對110名責任人員提出了處理意見。
司法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53人。其中,公安機關對34名相關企業人員依法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檢察機關對19名涉嫌職務犯罪人員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上述涉嫌犯罪人員待司法機關作出處理后,屬中共黨員或行政監察對象的,由當地紀檢監察機關或負有管轄權的單位及時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依據有關規定,另對57名責任人員提出了處理意見。其中建議對深圳市委市政府2名現任負責人和1名原負責人等49名責任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建議對2名責任人員進行通報批評,建議對6名責任人員進行誡勉談話。
建議對2家事故責任企業和1家中介技術服務機構分別給予行政處罰,對其他4家中介技術服務機構存在的項目管理不嚴問題由深圳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加強監管并對其提出要求、規范管理。
建議責成廣東省政府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責成深圳市委、市人民政府向廣東省委、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此外,鑒于光明新區城市管理局原黨組書記、局長徐遠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墜樓自殺身亡,建議不予追究其責任。
五、事故教訓和防范建議
記者:這起事故暴露出哪些問題?怎樣避免此類事故再次發生?
答:這次事故教訓十分深刻,暴露出以下問題:涉事企業無視法律法規,建設運營管理極其混亂;地方政府未依法行政,安全發展理念不牢固;有關部門違法違規審批,日常監管缺失;建筑垃圾處理亟待規范,中介服務機構違法違規;有關部門漠視隱患舉報查處,整改情況弄虛作假。
要避免此類事故再次發生,必須要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在設計建設之初要充分做好項目的安全風險辨識、分析和評估工作,把好規劃、選址、勘探、設計、建設等關口,從源頭上杜絕和防范安全風險。要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建立風險等級防控工作機制,及時發現安全風險和隱患,不斷完善風險跟蹤、監測、預警、處置工作機制,防止“想不到”的問題帶來的安全風險。同時,在受納場的日常經營生產活動中,要嚴格遵守建設設計方案的技術要求,按規程辦事、按標準操作,嚴禁含水堆填、超高堆填,以避免事故的發生。
調查組提出了八條措施和建議:一是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二是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夯實安全生產基礎。三是加強城市安全管理,強化風險管控意識。四是增強依法行政意識,不斷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五是加強城市建筑垃圾受納場管理,建立健全標準規范和管理制度。六是加強應急管理工作,全面提升應急管理能力。七是加強中介服務機構監管,規范中介技術服務行為。八是加強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舉報查處工作,切實做到全過程閉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