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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巴黎協定》與以往的不同之處
巴黎氣候變化大會12日晚通過《巴黎協定》,為2020年后全球應對氣候變化行動“建章立制”。多位專家認為,這份協定標志著全球氣候治理模式的改變,在人類應對氣候變化進程中具有重要的歷史意義,對中國低碳轉型、可持續發展也將發揮推動作用。而相比較以往的氣候變化法律文件,此次《巴黎協定》有了更多不同。
>>變化一
“自下而上”的行動機制
在新協定下,各方將以“國家自主貢獻”的方式參與全球應對氣候變化行動。
《巴黎協定》以各國“自下而上”的方式作為行動機制。作為《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下第二份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它與第一份法律文件《京都議定書》有所不同。《京都議定書》對發達國家采取了“自上而下”的強制減排安排,導致部分發達國家不愿接受而退出,削弱了效力。
“《巴黎協定》這么做的好處是能得到廣泛參與,”關注全球問題科學家聯盟戰略與政策部門主管奧爾登·邁耶說。目前已有180多個國家向聯合國提交了自主貢獻文件,涉及全球95%以上的碳排放。
中國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戰略研究和國際合作中心副主任鄒驥認為,《巴黎協定》確定的行動機制是一次新探索。“以往自上而下的做法,經過實踐檢驗,執行得不是太好”。他說,美國未批準《議定書》、加拿大退出《議定書》、日本拒絕加入《議定書》第二承諾期……這些現實要求對全球氣候治理模式重新嘗試。
>>變化二
可改變投資者消費者行為
不過,“自下而上”并不意味著放棄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區分。《巴黎協定》依舊體現了“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發達國家依然要帶頭開展全經濟范圍絕對量減排,同時加強對發展中國家的資金、技術和能力建設支持,幫助后者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在自主行動的透明度等問題上,區分也有所體現。
中國氣候變化事務特別代表解振華指出,《巴黎協定》將按照“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公平原則和各自能力原則,進一步加強《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全面、有效和持續實施。
鄒驥說,對中國而言,加入《巴黎協定》承擔相關履約責任,會帶來降低污染、減少極端天氣、推動產業發展、創造就業等諸多好處。其中他最看好的是,《巴黎協定》釋放出的政策信號,可以改變投資者、消費者的行為,推動中國加快向綠色低碳發展轉型。
他認為,中國要避免落入“中等收入陷阱”,必須創新發展路徑,能源結構、產業結構、人口素質、收入來源都需要轉變,轉變后才能保持長久持續增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