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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切實加強水環境管理
(二十)強化環境質量目標管理。明確各類水體水質保護目標,逐一排查達標狀況。未達到水質目標要求的地區要制定達標方案,將治污任務逐一落實到匯水范圍內的排污單位,明確防治措施及達標時限,方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會公布。對水質不達標的區域實施掛牌督辦,必要時采取區域限批等措施。(環境保護部牽頭,水利部參與)
(二十一)深化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統計監測體系,將工業、城鎮生活、農業、移動源等各類污染源納入調查范圍。選擇對水環境質量有突出影響的總氮、總磷、重金屬等污染物,研究納入流域、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約束性指標體系。(環境保護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等參與)
(二十二)嚴格環境風險控制。防范環境風險。定期評估沿江河湖庫工業企業、工業集聚區環境和健康風險,落實防控措施。評估現有化學物質環境和健康風險,2017年底前公布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對高風險化學品生產、使用進行嚴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環境保護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衛生計生委、安全監管總局等參與)
穩妥處置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處置應急預案,落實責任主體,明確預警預報與響應程序、應急處置及保障措施等內容,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環境保護部牽頭,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二十三)全面推行排污許可。依法核發排污許可證。2015年底前,完成國控重點污染源及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地區污染源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工作,其他污染源于2017年底前完成。(環境保護部負責)
加強許可證管理。以改善水質、防范環境風險為目標,將污染物排放種類、濃度、總量、排放去向等納入許可證管理范圍。禁止無證排污或不按許可證規定排污。強化海上排污監管,研究建立海上污染排放許可證制度。2017年底前,完成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建設。(環境保護部牽頭,海洋局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