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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微博微信不能當做交易平臺 微信賬號賣食品應擔責

發布時間: 2014-07-03 10:37:20  |  來源: 京華時報  |  作者: 孫乾  |  責任編輯: 魏博
關鍵詞: 食品安全法 微博 食品監管 修訂草案 食品安全監管 食品安全問題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食品經營者 食品科學 交易平臺

□關于 網絡交易

目前沒有形成規范制度

京華時報:修訂草案將網絡食品交易行為納入食品安全法視野,有沒有考慮監管難度較大?

王晨光:網絡交易現在是大勢所趨,現在國家監管部門也在制定有關的規章,涉及到網絡食品藥品的交易問題。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把網絡交易作為將來監管的主要方面寫進去是非常有必要的。我國食品生產有自己的一個特點,農產品、初級食品的生產是非常分散、個體化的,對這些食品的監管體制如何更嚴格、更有效,是需要在修法當中考慮的問題?,F實中,目前對網絡上食品交易確實沒有形成規范的制度。

最高法院在《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中也對網絡銷售的問題做了司法解釋,也已經生效了,但是在實施過程中還沒有直接對個體化的網絡交易實行有效的監管,這里主要是指大的生產企業和大的網絡經營商。

隨著食品安全體系健全完善,在網絡平臺上交易的,不論是大的企業還是小的個體,都要納入監管范圍。凡是從事網上食品交易的,必須要實名,必須要有資質。像現在這種有一個賬戶就可以在網上銷售的方式,隨著監管制度的完善應該可以有效地納入監管的范圍內的,從事網絡食品交易、銷售,甚至宣傳,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交易平臺須具備持續性

京華時報:第三方平臺如何界定?

王晨光:實際上指第三方經營一個網絡交易平臺,這個平臺能夠生成合同,能夠進行網上支付結算,以及網絡交易最后的訂單,提供了一個比較完善的交易平臺,而且是持續性的,而不是個人之間的交易。

京華時報:淘寶、一號店、京東和微博、微信的第三方連帶責任是否有所區別?

陳谞(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法制司副司長):搭建一個購物的平臺進行交易的才是真正的第三方平臺。至于個人的微博、微信不能當做是一個交易平臺,而是個人的朋友圈子。

王晨光:首先是把持續性的比較穩定的網上交易的平臺納入到法制的框架當中去監管。通過微信不是持續性的,而是一次性的,這是屬于偶發性的個人之間的交往,這個由民事法律規范去調整是不是構成欺詐,是不是構成侵權。

微信賬號賣食品應擔責

京華時報:也就是通過微信完成的網絡食品交易,如果出現問題,微信不承擔連帶責任?

徐景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法制司司長):因為微信沒有改變雙方交易的信息,如果改變了雙方的交易,或者參與交易其中,他要承擔責任,微信只是提供了一個渠道,搭了一個橋梁。

羅云波:有一些微信賬號是以銷售為目的的個人經營行為,我覺得他自己是一個第三方,因為他和供應方有關系,跟他的客戶也有關系,他自己成為了第三方,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他經營的是食品,他就需要注冊,他就是一個網店,他就要按照那些制度接受監管。

京華時報:第三方平臺需不需要拿許可證?

徐景和:有人說第三方平臺就是食品經營者,要拿許可證,有人說第三方平臺不是經營者,僅僅提供平臺和橋梁,但是因為他承擔一定管理責任也要拿一定的利益。現在食品安全法當中,關于第三方平臺還沒有規定拿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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