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在其官方網站發布通知,對國有資產轉讓過程中一些操作問題作出說明和規定。這是繼去年12月國資委和財政部公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之后,對該《辦法》再次下發實施細則。
國資委有關負責人說,這個“通知”早在8月25日就下發給中央企業及地方國資監管機構。因此,與最近經濟學家郎咸平質疑產權改制中國有資產流失問題無關。該人士透露,針對郎咸平提出的問題,國資委會在近期通過權威媒體加以澄清。
這份由國資委產權管理局發布的《關于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進一步規定了轉讓企業國有產權涉及上市公司國有股性質變化的操作辦法。
《通知》認為,轉讓企業國有產權涉及上市公司國有股性質變化的,應按照《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到經國資監管機構確定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披露產權轉讓信息,廣泛征集受讓方。在確定受讓方并草簽產權轉讓合同后,由轉讓方按國家對上市公司國有股轉讓管理的規定,將涉及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性質變化事項報國資委審核批準。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成交后,轉讓方應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的通知》和《辦法》的規定,做好落實。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采取轉讓前將有關費用從凈資產中抵扣的方法進行產權轉讓。
產權轉讓公告應按規定的渠道和時間公開披露,對于重大轉讓項目或有特殊要求的,轉讓方可以與產權交易機構通過委托協議另行約定公告期限,但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轉讓公告期自報刊發布信息之日起計算。公告發布后,轉讓方不得隨意變動或無故取消所發布的信息。因特殊原因確需變動或取消所發布信息的,應當出具批準機構的同意或證明文件,并由產權交易機構在原信息發布渠道上進行公告。
在產權轉讓公告中提出的受讓條件不得出現具有明確指向性或違反公平競爭的內容。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公開披露后,有關方面應按照同樣的受讓條件選擇受讓方。(王磊)
《中國青年報》 200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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