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沒有專門的物權法,有關物權的法律規定散見于民法通則、擔保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相關條款,對物權的保護不全面,缺乏系統性,有些規定也過于簡單、原則,缺乏可操作性。
加強對物權的保護,是維護權利人財產權益的必然要求。物權法草案在現行民法通則等法律有關規定的基礎上,對確認權利、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損害賠償等物權保護方式作了較為全面的規定。
草案規定,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等途徑解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或者恢復原狀后仍有損失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侵害物權,除承擔民事責任外,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應當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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