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貴州省法律援助條例修正案(草案)》,《條例修正案(草案)》提出,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受到損害要求賠償或補償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哪些人可以申請法律援助?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外來人口迅速增長,人口流動更為頻繁,《條例修正案(草案)》提出,將援助對象的限制性條件——“有本省常住戶口或者暫住證的公民”去掉,公民具備以下條件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一)案件或者事件發生在本省并依法由本省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或者公證、仲裁機構受理的;(二)有事實證明為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需要法律幫助的;(三)因經濟困難或者無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
哪些事情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條例修正案(草案)》在除國務院有關規定的法律援助范圍外,提出:符合上述條件的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受到損害要求賠償或補償的等都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條例修正案(草案)》有關內容如下:
(一)因工傷、交通、醫療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受到人身損害要求賠償或者補償的;(二)因勞動合同關系使權益受到損害要求賠償或者補償的;(三)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受到損害要求賠償或補償的;(四)因征地、拆遷使權益受到損害要求賠償或者補償的;(五)因假劣種子、農藥、化肥以及環境污染使權益受到損害要求賠償或者補償的;(六)其他需要申請法律援助的事項。(方正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