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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名詞解釋
(一) 財政撥款收入:指中央財政當年撥付的資金。
(二) 事業收入:指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
(三) 事業單位經營收入: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四) 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事業單位經營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 用事業基金彌補收支差額:指事業單位在預計用當年的“財政撥款收入”“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事業收入”、“事業單位經營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當年支出的情況下,使用以前年度積累的事業基金(事業單位當年收支相抵后按國家規定提取、用于彌補以后年度收支差額的基金)彌補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資金。
(六) 上年結轉: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結轉到本年仍按原規定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
(七) 外交(類)國際組織(款):指國家旅游局以我國政府或國家旅游局名義參加國際組織,向國際組織的認捐支出以及按國際組織章程或協定規定繳納的會費。
(八) 外交(類)對外合作與交流(款):指國家旅游局在我國召開國際會議的支出。
(九) 社會保障和就業(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指國家旅游局用于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經費及為離退休人員提供管理服務工作的機構支出。
1. 歸口管理的行政單位離退休:指國家旅游局離退休干部管理機構統一管理的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經費。
2. 離退休人員管理機構:指國家旅游局用于離退休干部管理機構為局機關離退休人員提供管理服務的支出。
(十) 商業服務業等事務(類)旅游業管理與服務支出(款):指國家旅游局用于保障機構正常運行、開展旅游管理工作的支出。主要包括局機關、駐外機構、所屬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人員工資、津補貼等人員經費,辦公費、印刷費、水電費、辦公設備購置費等日常公用經費,及旅游規劃編制、教育培訓、行業管理、政策法規和課題研究等旅游業管理方面的項目支出。
(十一) 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指國家旅游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1. 住房公積金:指按照國家統一規定,按規定比例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2. 提租補貼:指1999年按照《關于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行政事業單位提高房租增發補貼的通知》(國管房改字[1999]267號)規定向職工發放的租金補貼,人均標準90元/月。
3. 購房補貼:指1998年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之后,按照國家房改政策規定,向無房職工、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職工發放的住房補貼。
(十二) 結轉下年:指以前年度預算安排、因客觀條件發生變化無法按原計劃實施,需延遲到以后年度按原規定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
(十三) 基本支出:指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四) 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行政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十五) 事業單位經營支出: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十六) 對下級單位補助支出:指對所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