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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持方式和標準
專項資金使用主要包括貸款貼息、撥款補助和引導性投資入股三種方式。
(一) 貸款貼息
根據項目情況、貸款額度和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項目貸款利率低于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的,按實際利率)的一定比例確定。每個項目每年最高貼息額度不超過200萬元,貼息期限不超過2年。對企業通過創新融資渠道實際獲得的債權融資金額或信用貸款額的2%予以補助, 每個項目的貼息期限原則不超過二年,每家企業每年貼息額不超過200萬元。
(二) 撥款補助
1、財政撥款補助主要用于公共服務平臺和小企業創業基地建設等項目。
2、對公共服務平臺項目和小企業創業基地建設項目按照年度階段性目標計劃分年度采取撥款補助支持,累計補助金額原則上不超過該企業的注冊資本金額,不超過項目總投資額的30%,最高200萬元。為滿足小型、微型企業創業發展所需的場地和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項目,補助金額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10%,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200萬元;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務設備、設施以及信息化建設和改造項目,補助金額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30%,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200萬元,且不超過企業已投入資金。
(三)引導性投資入股
主要用于符合重點發展的產業方向,能較快形成產業規模和經濟效益的產業化開發項目。入股額度原則上不超過500萬元。
區政府要求支持的重點項目,支持方式、支持額度可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四、申報條件要求
申報企業必須符合國家中小型企業劃型標準,申報項目須符合豐臺區產業政策;已獲得國家或市級財政資金和豐臺區其他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原則上不予支持;企業承擔的國家或市級財政專項資金項目竣工前,原則不再受理其新項目申請。
(一)公共服務平臺、創業基地及創新融資項目
1、對申報公共服務平臺建設項目,要求項目建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項目總投資不低于100萬元,已經實際開工建設,建設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對申報服務平臺的服務項目,要求項目單位為經市經濟信息化委認定的公共服務平臺。
2、對申報小企業創業基地建設項目,要求項目建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注冊地在本區;項目各項手續齊備,已經開工建設,建設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有建筑工程的項目可適當延長;新增建筑面積的建設項目,配套服務能力投資不得低于10%;未新增建筑面積的建設項目,裝修和水、電、氣等設施投資不得高于50%;預期社會效益顯著。對申報小企業創業基地房租補貼項目,要求申報單位為經市經濟信息化委認定的小企業創業基地;入駐的小型、微型企業注冊在創業基地內,且與創業基地簽訂正式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已滿1年;入駐的小型、微型企業符合國家關于小型、微型企業的劃分標準;入駐的小型、微型企業單個企業租賃面積不超過300平米。優先支持經認定的市級小企業創業基地。
3、對申報中小企業創新融資項目,要求申報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注冊地在本區;依法納稅、主要生產經營活動和結算在豐臺;財務管理制度健全,內部管理規范;與金融服務機構正式簽訂承銷協議、募集說明書、信托貸款合同、融資租賃合同、銀行貸款合同等正式合同文本,且資金已實際到位。
要求申報金融服務機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財務收支狀況良好,經營規范;有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務流程和服務質量保證措施,收費標準合理;積極開展中小企業創新融資服務,且能夠提供收費標準顯著低于市場同類融資服務收費標準的證明材料。
(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1、要求申報企業2010年底以前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企業性質屬于工業、軟件和信息服務業范圍(戰略新興產業項目可適當放寬企業注冊時間)。對申請投資入股的招商引資項目要求入資后企業在豐臺區登記注冊,主要生產經營活動和結算在本區。
2、企業近三年內在工商、稅務、銀行、海關等部門無不良行為記錄;經營狀況良好,原則上無連續虧損現象,處于建設期內的新建企業除外。對超出以上規定的企業,須經主任辦公會研究后確定。
3、申報項目要求已經工業和信息化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或備案,且項目各項手續齊備。固定資產投資規模不低于500萬元(含),對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可適當降低,但要求總投資規模不低于500萬元(含)。項目建設期原則上不超過 3年,對有建筑工程的項目和GMP認證要求的醫藥項目可適當延長。
項目開工時間和建設期的界定:有基本建設投資的項目以開工證批準時間作為實際開工時間;其它項目原則以核準或備案文件中的時間為準,若核準或備案文件中未注明建設期,項目建設起始日期為核準或備案時間。
4、對申請撥款補助支持的項目,要求申報企業在項目固定資產投資(或總投資)完成50%(含)以上后,才可進行項目申報。
5、項目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顯著。
6、對申請貸款貼息項目要求已與銀行簽訂固定資產借款合同,貸款資金到位,并已經開始使用及付息。
五、項目管理程序和職責分工
1、企業申報。根據當年預算執行情況,區經濟信息化委將下發組織項目申報工作的通知,并要求企業報送書面材料。
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單位,可直接向區經濟信息化委進行申報;也可通過行業主管部門、所在地街鄉鎮、功能區進行統一申報。
企業要對申報數據的真實有效性負責,并嚴格按照申報材料要求準備書面材料。
2、項目評審。根據項目實施對產業發展的重要程度以及對區域經濟發展的貢獻程度,區經濟信息化委員會對征集項目進行篩選和初審后,報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復核。經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復核通過的項目報區財政局,由區財政局從公共財政預算執行角度組織審查,提出專項資金安排計劃;由區政府審批。
3、下達預算指標。區政府審批通過后的項目,由區財政局按照財政管理的相關程序撥付資金。
資金撥付前,貼息項目企業需提交承諾書,撥款補助項目企業需與區經濟信息化委和區財政局簽訂合同書。區經濟信息化委負責對項目承諾書和合同書進行審查,要求承諾書和合同書相關數據與企業項目評審后的數據原則一致。
企業收到資金后按現行企業會計準則及相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進行帳務處理。
4、項目監督和驗收管理。區經濟信息化委和區財政局分別按各自職責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進行管理和監督,并可委托同級審計部門或中介機構對項目單位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區財政局按照專項資金管理使用績效檢查考評的有關規定對項目進行績效考評。
屬事前撥付專項資金補助的項目,項目單位應在收到財政撥款后,每半年向區經濟信息化委、區財政局報送資金使用情況以及項目建設情況;項目完成后,應在3個月內向經濟信息化委和區財政局報送項目竣工報告和財務決算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