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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世界報記者:
我想問一個關于勞教的問題。在這個司法改革白皮書中,我們沒有看到提到這個問題。為什么這個問題還沒有得到解決?特別是考慮到有很多人大代表都呼吁廢除勞教制度。
姜偉:
謝謝您對這個問題的關注。勞教制度是由中國立法機關批準的法律制度,有法律依據。勞教制度為維護我國的社會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當然,勞教制度的一些規定和認定程序也存在問題。改革勞動教養制度已經形成社會共識,相關部門作了大量的調研論證工作,廣泛聽取了專家學者和人大代表的意見和建議,正在研究具體的改革方案。謝謝。
香港文匯報記者:
現在一些法律專家認為中國的司法制度改革容易存在自我改革、封閉改革、自上而下改革的現象,請問您對此如何評價?謝謝。
姜偉:
感謝你提了一個比較專業的問題。關于這個問題,我想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說明:“自上而下改革”,是各國司法改革共同遵循的規律。司法改革是一個系統工程,內容涉及國家司法的基本制度,需要頂層設計、總體規劃。每一項司法改革措施的出臺和落實,都需要相關部門的配合,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不是地方或基層改革可以解決的。更重要的是,司法改革必須依法進行,司法改革的目的是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不允許采取破壞法治的方式進行。司法改革又勢必要突破現行法律的規定,沒有突破,就談不上改革。自上而下的改革可以在調研論證的基礎上,先修改法律,再實施改革。
如果倡導“自下而上改革”,地方的改革實踐突破現行法律,會損害憲法和法律的權威。當然,基層是司法改革的原始動力,80%的案件在基層,基層對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中的問題先知先覺。我們尊重基層一線的首創精神,倡導各地對不涉及現行法律修改的事項進行探索、創新。對保障公民權利的改革事項,在中央出臺改革文件后,也鼓勵、支持地方先行立法,為整體推進改革積累經驗、提供參考。
關于專家學者對于“自我改革”的擔憂,是可以理解的。由于司法改革涉及司法權的優化配置,如果由某一司法機關主導改革,很可能出現不愿意放棄權力,或者在改革中擴張權力的問題。但是,中國的司法改革一直在黨中央的直接領導下,2003年成立了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從國家層面加強對司法改革的統一領導協調,對相關重大問題實行集體研究、共同決策。涉及修改法律的事項,還要由國家立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在實施層面,落實改革任務的牽頭和協辦單位最多時達15家。可見,不是由某一個司法機關、某一個主管部門可以主導中國的司法改革的。
對于學者提出的“封閉改革”的評論,我更愿意理解為是善意的提示。其實,中央提出的司法改革的基本原則之一,就是堅持群眾路線,從中央改革文件的形成到具體改革措施的出臺,都是按照程序,由有關部委共同參與調研論證,并以各種方式聽取并吸收專家學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黨內外人士等的意見建議。可以說,司法改革凝結了各方面的智慧。當然,司法改革還需要更加廣泛地聽取意見,凝聚更多的社會共識。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