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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2月9日的日本京都聯合國氣候大會會場。
為了人類免受氣候變暖的威脅,1997年12月,《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簡稱《公約》)第三次締約方大會在日本京都舉行。149個國家和地區的代表通過了旨在限制發達國家溫室氣體排放量以抑制全球變暖的《京都議定書》(簡稱議定書)?!夂蜃兓?/p>
議定書是《公約》的補充,它與《公約》的最主要區別是,《公約》鼓勵發達國家減排,而議定書強制要求發達國家減排,具有法律約束力。
議定書需要占1990年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55%以上的至少55個國家和地區批準之后,才能成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公約。中國于1998年5月簽署并于2002年8月核準了該議定書。歐盟及其成員國于2002年5月31日正式批準了《京都議定書》。議定書于2005年2月生效,截至2009年12月,已有184個《公約》締約方簽署,但美國布什政府于2001年3月宣布退出,美國也是目前唯一游離于議定書之外的發達國家。 聯合國確認《京都議定書》適用于澳門特區 土耳其議會批準加入《京都議定書》 哈薩克斯坦議會上院批準《京都議定書》
議定書已對2008年到2012年第一承諾期發達國家的減排目標作出了具體規定,即整體而言發達國家溫室氣體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礎上平均減少5.2%。不過,不同國家有所不同。比如,歐盟作為一個整體要將溫室氣體排放量削減8%,日本和加拿大各削減6%,而美國削減7%。
議定書建立了旨在減排溫室氣體的三個靈活合作機制——國際排放貿易機制、聯合履行機制和清潔發展機制。以清潔發展機制為例,它允許工業化國家的投資者從其在發展中國家實施的并有利于發展中國家可持續發展的減排項目中獲取“經證明的減少排放量”。
議定書允許采取以下四種減排方式:
一、兩個發達國家之間可以進行排放額度買賣的“排放權交易”,即難以完成削減任務的國家,可以花錢從超額完成任務的國家買進超出的額度。
二、以“凈排放量”計算溫室氣體排放量,即從本國實際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的數量。
三、可以采用綠色開發機制,促使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共同減排溫室氣體。
四、可以采用“集團方式”,即歐盟內部的許多國家可視為一個整體,采取有的國家削減、有的國家增加的方法,在總體上完成減排任務。
議定書一共規定了6種溫室氣體,分別是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六氟化硫、氫氟碳化物和全氟化碳。
【《議定書》特設工作組】
2005年,為制定2012年之后發達國家的減排目標,在加拿大蒙特利爾舉行的聯合國氣候談判決定設立特設工作組,并稱之為附件一締約方進一步承諾特設工作組。
【“后京都”問題】
2012年至2020年第二承諾期發達國家如何進一步降低溫室氣體的排放,即所謂“后京都”問題是2009年12月在丹麥哥本哈根舉行的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的主要議題。2007年12月15日,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產生了“巴厘路線圖”,“路線圖”為2009年前應對氣候變化談判的關鍵議題確立了明確議程。
值得指出的是,一些媒體在報道中稱,議定書2012年到期,需要新的協議取代它,這是曲解。2012年到期的只是議定書第一承諾期,而并非議定書本身,議定書作為一種模式將長期存在,長期有效。不過,的確有一些發達國家對議定書遵循《公約》制定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不滿,最近幾年試圖拋開議定書,另起爐灶,讓發展中國家也參與強制減排。